經濟部7月2日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向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會員代表說明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3期)選商機制與行政契約的最新調整重點。依中央社報導,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在會中說明,已完成解約程序的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風場,將納入業者擴充容量的可選擇範圍。
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上限為獲選容量一半
陳崇憲說明,業者取得獲選容量後,擴充容量上限可達獲選容量的一半;擴充容量部分可納入過去已完成解約程序的場址空間,目前納入範圍包括海峽一、海峽二與海鼎二風場,中央社報導指出,擴充場址與獲配場址不得重疊,經濟部並將給予業者充足時間辦理擴充場址備查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擴充容量機制並非首次提出。中央社2月的報導已揭露,經濟部規劃讓3-3期優勝業者可再擴充原獲配容量的50%,此次7月會議則進一步敲定可用哪些場址空間,以及後續備查與環評的作業安排。
違約金採差額20%起算,情節重大加計10%
針對業者若未履行在地產業效益、在地經濟效益或能源韌性相關承諾,中央社報導說明,經濟部確定違約金計算方式:以「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的20%為原則計算;若經查核認定情節重大,得再加計投資差額的10%作為上限,藉此維持選商公平性。
會中同時維持「獲配風場需擔保擴充風場」的履約保證金機制,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風場的履約保證金總額。經濟部表示,行政契約範本已辦理兩次說明會蒐集業界意見,將儘速完備行政程序後正式公告,但尚未提出明確公告時程。
ESG評分不設限,選商拚今年第3季至年底完成
3-3期規劃釋出3.6GW容量,單一業者可獲配容量介於300MW至1GW之間,依中央社1月的報導,評選採百分制,其中執行能力占35分,ESG相關規劃約佔其中10至15分,評估內容涵蓋地方產業效益、減碳規劃、在地經濟效益與生態環保技術等面向。時任能源署長李君禮曾表示,該署「不希望狹隘定義ESG」,開放業者自由提案各類地方貢獻方案,及格分數訂在70分以上。
陳崇憲當時亦表示,若各方達成共識,盼今年第3季甚至年底前完成選商,同篇報導指出,3-3期規劃併網時程落在2030至2031年,綠電躉購價格上限為每度2.92元,以台電迴避成本為基準。經濟部長龔明鑫今年6月在立法院答詢時則表示,依中央社報導,因離岸風電裝置量增加,預估今年再生能源占整體發電比例可達15%,較去年13%提升。
7月2日會議中,經濟部並承諾能源署、產業發展署與台電將持續追蹤業者提出的電網環境、併網容量與地方協調機制等議題,中央社報導指出,這些訴求將列入後續行政契約與選商作業的檢討項目,行政契約範本何時定案公告,是觀察3-3期選商能否如期完成的下一個關鍵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