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 7 月 1 日發布新聞稿,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九條附表七,將「產業效益評估」正式納入資料中心能源使用說明書的審查範疇。這項修法鎖定能源使用數量達 5MW 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是因應全球 AI 發展帶動用電需求持續攀升,經濟部進一步調整資料中心能源治理規範的最新一步。
5 項產業效益指標
根據能源署新聞稿,修正後的附表七要求資料中心於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時,一併說明「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 5 項指標。壹蘋新聞網的整理指出,這 5 項指標對應到資料中心對台灣在地經濟的具體貢獻,包括帶動多少投資與產值、創造多少就業機會、能否連結本土供應鏈,以及對台灣既有 AI 產業生態系的賦能效果。
中國時報報導引述官員說法,這套機制的政策用意在於「鼓勵在地採購」,要求業者說明機房建置過程中在地採購與雇用在地人力的具體規劃;官員並表示,審查重點在於業者能否清楚說明「將創造多少就業機會、有哪些在地供應鏈合作」,而非僅提出用電需求。
聯合審理:地方政府、科學園區到能源署諮詢小組
依能源署說明,審查採「聯合審理」模式:業者須先向設置地點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所在科學園區(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產業園區(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主管),提出產業效益評估申請;地方層級評估完成後,再由能源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前述機關、產業發展署、台灣電力公司及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共同審理。
電力供應可行性同樣是審查核心。壹蘋新聞網報導指出,資料中心在區位規劃階段須先向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確認電力容量;若電網無法即時滿足新增用電需求,業者須自行透過汽電共生、自用發電設備等方式取得電力來源,而非單純仰賴既有電網供給。
第二階段修法:接續去年最佳可行技術要求
這並非能源署首次針對資料中心用電加強管理。能源署新聞稿提及,此次修法是繼 2025 年 11 月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 5MW 以上的資料中心於新建、擴建階段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之後的第二階段修法,這次進一步把「產業效益」納入審查項目,形成從節能技術到在地經濟貢獻的雙重把關。
依能源署說明,修法目的在引導資料中心開發業者及早規劃電力供應可行性、選擇合適設置地點、導入節能設計,並在地方創造產業關聯效益,而非僅將資料中心視為單純的用電負載。這項草案目前進入預告期,壹蘋新聞網報導指出,若 30 天預告期程順利完成,最快可望於 2026 年第 3 季公告施行。
參考來源
- 經濟部《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修正草案預告 納入資料中心產業效應審查(經濟部能源署)
- 科技大廠蓋資料中心增列「1條件」5指標 經部預告修正新規拼Q3上路(壹蘋新聞網)
- 設資料中心須提產業效益 多買國貨(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