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正條文於2026年9月23日公布,依本法第30條自公布日施行;這次新增能源供應事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的義務,也要求新設或增設、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容量的能源用戶,在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公報正本 修正條文PDF

前一步是立法院8月21日三讀、能源署8月24日說明的修法進展;前文整理的三讀版本當時記載,容量門檻、生效日與執行細節尚待正式法規。這次總統令完成公布,條文內容確定,並把公開統計、用戶自備設備與相關罰則寫入法規。能源署8月24日說明

受影響的是能源供應事業,以及新設或增設且達規定容量的能源用戶;正式公報與能源署說明都沒有公布第10條的適用家數,先前審議階段的估算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家庭沒有被新增條文要求自備發電或儲能設備;企業要等契約容量、期限、裝置容量與設備種類等後續規範明定,才能判斷是否納管。初審階段的用電大戶草案可對照修法前的討論內容,能源議題後續則可在台灣能源轉型與電網韌性主題頁追蹤。

修法後已確定的義務

能源供應事業須公開銷售統計

新增的第6條之1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公報修正條文

統計資料的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現階段法條沒有列出欄位、更新頻率或個別事業的揭露格式,因此不能從「公開統計」推定個別用戶的營業資料會以可識別形式公布。公報正本

未依第6條之1第1項公開,或公開不實資料,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按次處罰。第21條修正條文

電力管理與統計資料畫面(示意圖)

新設或增設大用戶的設備義務

第10條新增規定,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條文把契約容量、期限、裝置容量,以及設備種類、方式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

因此,目前能確認的是義務已經生效,不能確認的是適用門檻與實作規格。能源署在8月24日的前階段說明也只寫「達規定容量」,並表示後續將啟動相關子法修訂,沒有在該次新聞稿公布容量數字。能源署修法說明

未依第10條第4項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或不符合第5項辦法對設備種類、方式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按次處罰。第24條修正條文

工業儲能設備與電力系統(示意圖)

其他條文改動

《能源管理法》這次增訂第6條之1,刪除第18條及第23條,並修正第2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9條之1、第20條至第22條、第24條及第29條。總統令列出的修法範圍

第2條把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能源定義;第6條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須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經營,申請條件與管理事項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2條、第6條修正條文

第19條之1把檢查對象與執行方式寫得更完整,主管機關可派員,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技師,查核能源用戶及相關設備、器具或車輛的製造、進口與販賣業者;受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第19條之1修正條文

罰則也配合調整: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限期未改善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未設能源儲存設備或未儲存安全存量,適用第22條同一級距;能源用戶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未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或違反新增的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義務,適用第24條規定。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修正條文

企業現在能確認什麼

9月23日起,能源供應事業與能源用戶的法定義務已依修正條文生效;能源供應事業可先留意主管機關將公告的統計資料範圍與公開時程,新設或增設能源用戶則須等待第10條授權辦法公布後,才能依契約容量與設備規格判斷應辦事項。公報正本

本次修法沒有在公報中列出第10條的契約容量數字、適用家數或設備設置比例。企業若以8月審議階段的門檻討論值規劃採購,仍應與正式辦法分開核對;目前已確定的是法定義務與違規後的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級距,細部執行仍待主管機關後續公告。修正條文PDF

常見問題

《能源管理法》這次修法什麼時候生效?
修正條文於2026年9月23日公布,公報未另列延後日期;依《能源管理法》第3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行政院公報正本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0條可核對日期與施行規定。

哪些對象要自備發電或儲能設備?
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容量的能源用戶,須在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契約容量、期限、裝置容量與設備種類仍待授權辦法訂定,修正條文PDF尚未列出數字門檻。

一般家庭需要依這次修法安裝設備嗎?
新增第10條的對象是達規定契約容量的新設或增設能源用戶,條文沒有對一般家庭新增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義務。能源供應事業的公開統計範圍與時間,則要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細節以公報正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