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2026年10月1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修正後,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也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強制接管營運規則。行政院公報原文

前一步是農業設施公共建設已有接管營運辦法,這次把制度適用範圍擴到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讀者可先看本站的《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與緩衝期整理,再接著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新制與既有許可銜接;這篇則聚焦公共建設失去正常營運時,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如何接手、配合和交接。修正前法規內容

這件公報類型是「修正」,沒有預告期限或預告截止日。直接受規範的對象包括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融資機構、保證人與接管人;公報未載現有案件家數,也沒有新增一般民眾的申請或繳費規定。行政院公報原文

舊辦法處理農業設施,這次納入資源循環設施

修正前的法規名稱是「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規範主辦機關在農業設施發生法定事由、且有接管必要時,應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機關。農業部修正前法規內容

農業部這次把法規名稱改為「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新條文第3條也改以「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作為適用對象。對資源循環設施而言,這代表未來若公共建設營運出現法定中止、停止或投資契約終止情形,將有同一套接管程序可循。行政院公報原文

修正前法規共13條,這次公布的修正條文共19條。新增或改寫的程序集中在強制接管事由、通知與公告、接管人權限、資產及人員交接、費用支應與終止接管;這些規範現在也適用於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修正前法規內容 行政院公報修正條文

工業資源回收設施內的分類與再利用設備(示意圖)
工業資源回收設施內的分類與再利用設備(示意圖,Photo by Daniel Miksha/Unsplash)。

什麼情況可以強制接管

新辦法第3條列出三類情況:主辦機關依促參法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主辦機關依促參法、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符合這些情況時,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行政院公報原文

接管處分要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網站公告5日。通知內容要包含標的設施、接管事由及依據、接管範圍、接管人權限、接管期間與起始日;對處分不服者,得在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行政院公報原文

民間機構接到通知後要做什麼

自強制接管起始日起,接管人得在維持營運不中斷的必要範圍內,強制使用民間機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接管人使用資產時,應支付費用,金額由雙方協議。行政院公報原文

民間機構在收到接管通知到正式接管前,不得處分標的設施資產。接管起始日起30日內,還要把受接管範圍使用的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必要文件製作清單,交給接管人查核;若由接管人自行清點,相關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行政院公報原文

辦法也規定,接管人得在必要時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維持接管營運;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設施與營運狀況。行政院公報原文

對一般民眾與業者的影響

這次修正的直接對象是公共建設投資與營運關係中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及接管相關單位。公報內容沒有列出家數,也沒有設定家庭用戶新的申請、申報或繳費期限;一般民眾不會因辦法發布就產生新的日常行政義務。行政院公報原文

對計畫投資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的民間機構,需把接管條款納入投資契約、資產清冊、人事與財務資料交接安排。這些規則處理的是營運中斷或投資契約終止後的公共服務維持,辦法本身沒有核准特定設施投資或營運的效果。行政院公報原文

常見問題

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接管營運辦法何時生效?
農業部令在2026年10月1日發布,修正後辦法第19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因此已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行政院公報原文載有發布日與施行條文。

哪些單位可能被強制接管規則影響?
直接涉及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融資機構、保證人與接管人。一般民眾沒有因這次修正新增的申請或繳費期限,公報條文可核對通知與配合義務。

民間機構收到接管通知後,最明確的期限是什麼?
接管起始日起30日內,要提交受接管範圍內的設備、系統、人事、財務等資料清單;收到通知到接管前,也不得處分標的設施資產。細節以行政院公報修正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