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0月7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兩項資源循環法制銜接草案:一次用飲料杯公告事項第7項擬刪除重複處罰規定,塑膠微粒產品限制則改列《資源循環推動法》法源,兩案目前都是草案,尚未生效。一次用飲料杯草案與塑膠微粒草案的草案附件和塑膠微粒草案附件擬定正式修正公告自即日生效,預告期間則依公報刊登翌日起算14日,從10月8日算至10月21日。

直接受影響的業者包括飲料店、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以及製造、輸入、販賣含塑膠微粒化粧品和個人清潔用品的業者。現行一次用飲料杯公告列出前五類限制使用對象,公報附件則列出塑膠微粒產品涵蓋的洗髮用、洗臉卸粧用、沐浴用化粧品、香皂、磨砂膏及牙膏。公報沒有列受影響企業家數,消費者目前也不會因這兩件草案立即增加新的付款或使用義務。

前一步是《資源循環推動法》在2026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以及《廢棄物清理法》在7月15日修正公布,原本分散在舊法與公告的法源、處罰和檢查規定,開始改接新法。《資源循環推動法》現行條文與《廢棄物清理法》現行條文可核對修法後的條文狀態。本站先前整理過《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後的兩年緩衝期與罰則安排,也整理過循環標誌申請與5大類12項規格。這次公報預告是後續的公告文字銜接。

咖啡店櫃檯上的可重複使用飲料杯與外帶杯
飲料杯減量政策涉及循環杯與一次用杯具,示意圖(Photo by cottonbro studio/Pexels)。

一次用飲料杯公告第7項改了什麼

2022年4月28日發布的「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原本在第7項列出七種違規情形,包含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連鎖業者未提供至少5元價差、未提供循環杯或未依期限提報減量成果等。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10月7日草案只刪除公告事項第7項,並把法源依據改列《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公報總說明寫明,違反公告的處罰要件及罰則已分別放在新法第39條第1款、第42條第1款、第2款及第44條第1款,因此回到法律條文處理,不在公告內重複列一遍。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若後續定案,違規時要依態樣對照母法。資源循環法第39條第1款針對違反第18條第2項禁止或限制方式、範圍或資料備查規定,製造、輸入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使用業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列第16條、第17條的重複使用及減量規定,罰鍰為新臺幣6,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販賣業者對應第44條第1款,罰鍰為新臺幣1,200元以上6萬元以下,均附有限期改善及屆期按次處罰規定。《資源循環推動法》現行條文

飲料店的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連鎖飲料店及連鎖通路提供自備杯優惠,仍依公告其他項次辦理。現行公告要求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對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的飲料至少有新臺幣5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和連鎖速食店還要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比率自2022年5%、2023年10%、2024年起30%,年度減量率自2022年15%、2023年18%、2024年起25%。現行公告條文

塑膠微粒禁令的修正範圍

塑膠微粒草案的法源從《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2項,並把公告文字中的化粧品名稱更新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用語。管制對象仍是含有粒徑小於5公釐塑膠微粒、用於去角質或清潔的產品,環境部公開資料列出的品項包括洗髮、洗臉卸粧、沐浴、香皂、磨砂膏及牙膏。塑膠微粒管制規定

草案把原公告第二項中「2016年8月23日前已製造或輸入者」的例外文字刪除,理由是公告生效前的緩衝措施已屆期;公告事項第三、四項的檢查、下架、回收或退運規定也刪除,因《資源循環推動法》第8條第1項及第18條第4項已經有相同規範。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環境部公報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公布,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既有管制時程仍是2018年1月1日起不得製造、輸入含塑膠微粒產品,2018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本次草案目前尚未生效,不能當成新的禁售日期或新增處罰已經上路。行政院公報預告、環境部管制規定

浴室架上的洗髮精與個人清潔用品
洗髮精等個人清潔用品,示意塑膠微粒管制品項(Photo by Sarah Chai/Pexels)。

預告期限與陳述意見管道

兩件草案都在2026年10月7日刊登公報,公報寫明預告期縮短為14日,計算起點是刊登公報的次日,因此期限是10月21日。預告期內條文仍可能依陳述意見調整,正式修正公告發布前,飲料杯第7項和塑膠微粒公告的草案文字都不能視為已生效。一次用飲料杯預告公報、塑膠微粒預告公報

一次用飲料杯草案的承辦單位是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報列有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電話(02)2370-5888分機30311、傳真(02)2370-4222及 yungting.ni@moenv.gov.tw;塑膠微粒草案同樣由資源循環署承辦,電話為(02)2370-5888分機30316、傳真同為(02)2370-4222,電子郵件為 yishan.tsai@moenv.gov.tw。兩組管道與聯絡人均以各自公報原文為準。飲料杯草案公報、塑膠微粒草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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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一次用飲料杯公告第7項刪除後,店家就不用提供5元價差嗎?
沒有。草案刪除的是公告第7項的重複處罰文字,現行公告對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的自備杯價差要求仍列在其他項次。草案正式發布前,仍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資源循環推動法》條文核對。

這兩件草案何時生效?
目前尚未生效,兩案公報都標示預告至2026年10月21日。草案對照表擬定正式修正公告自即日生效,但仍要等預告程序完成及正式公告發布。

塑膠微粒禁令改了禁售品項嗎?
公報對照表保留洗髮用、洗臉卸粧用、沐浴用化粧品、香皂、磨砂膏及牙膏等管制品項,這次主要調整法源、刪除已屆期例外文字與重複的檢查處置規定。現行公開管制時程仍是2018年1月1日起禁製造及輸入、同年7月1日起禁販賣,公報草案附件與環境部管制資料可交叉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