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範疇三盤查,先看採購與價值鏈

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醫院適用)》指出,醫院依環境部規定辦理盤查時,範圍是範疇一直接排放與範疇二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三則涵蓋價值鏈其他間接排放。環境部公告列管的醫院條件為經衛福部評定為醫學中心,這些醫院自 2026 年起須盤查前一年度資料,並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登錄。其他醫院也可參考指引。範疇三常被問到的藥品、醫材、廢棄物與交通,不能只看總帳,還要先判定排放活動落在哪個類別。

範疇三是組織價值鏈中未納入範疇一、二的間接排放,GHG Protocol 分成上游與下游共 15 類。醫院通常先盤點藥品、醫材、設備等採購及委外服務,再檢視廢棄物、差旅、員工通勤、租賃與投資等項目。

環境部指引說明,列管醫院依法申報的盤查範圍為直接排放和能源間接排放;金管會永續揭露制度則涵蓋範疇一、二及其他間接排放。這兩套制度的目的、組織邊界與揭露內容不同,不能把醫院指引直接當成範疇三完整清單。環境部公告列管條件為經衛福部評定為醫學中心;未符合此條件的醫院也可參考指引建立盤查。詳見環境部醫院盤查指引 PDF。

醫院可先從採購明細、供應商資料與廢棄物清運紀錄找排放熱點,再決定哪些項目值得優先取得較細數據。環境部與金管會盤查規範如何調和,也會影響範疇三係數與資料準備,可參考碳盤查規範調和與範疇三係數。

二、GHG Protocol 的15類別如何對應醫院

前 8 類是上游排放,後 7 類是下游排放。類別依價值鏈活動劃分,不代表每家醫院都會有 15 類重大排放;應逐項辨識是否適用、是否已在其他類別計算。

GHG Protocol 將範疇三分成 15 類,作為整理價值鏈排放的架構,並要求避免類別間重複計算。以下以醫院營運情境說明,是否納入仍須依組織邊界、採購方式與所採方法判斷。GHG Protocol 原文說明,這套分類提供企業「有系統地整理、理解及報告價值鏈範疇三活動」的架構,並非要求每個組織都出現全部類別。GHG Protocol 範疇三標準

類別排放活動醫院可能涉及的項目
1購買商品與服務藥品、醫材、醫療耗材、餐飲、清潔等採購品的上游製造排放
2資本貨物影像設備、手術設備、資訊設備、建築工程等資本性採購
3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燃料開採、加工及運送,以及外購電力在發電端以外的相關排放;不含已列入範疇一、二的排放
4上游運輸與配送供應商或承運商將藥品、醫材等送至醫院的運輸與配送
5營運產生的廢棄物醫療及一般廢棄物交由院外處理所產生的排放
6商務旅行員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與住宿相關排放
7員工通勤員工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排放
8上游租賃資產醫院承租、且未列在範疇一或二的設施或設備排放
9下游運輸與配送銷售產品離開組織後,由外部承運的運輸配送;病患就診交通不屬 GHG Protocol 第 9 類定義
10售出產品的加工第三方進一步加工醫院售出的中間產品;一般醫療服務機構多半不適用
11售出產品的使用使用醫院售出商品或服務時產生的排放,須依售出項目判斷
12售出產品的生命終期處理醫院售出產品報廢或處理時產生的排放
13下游租賃資產醫院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資產,其營運排放
14特許經營以特許經營模式營運的下游據點排放
15投資投資組合所對應的排放,依適用的投資盤查方法計算

表中第 1、2 類最容易與採購資料連結。醫院可將藥品、植入物、手術耗材、檢驗試劑與設備分類,避免用單一「採購總額」掩蓋不同產品的排放差異。廢棄物處理通常落在第 5 類;院內自有救護車燃料屬範疇一,第三方車輛或員工公務差旅才需依控制關係與活動性質分辨。GHG Protocol 第 9 類指售出產品離開組織後的下游運輸與配送,病患自行往返醫院的交通不屬此類定義。若醫院採用特定醫療盤查框架另行估算病患交通,應揭露所採方法與邊界,不應概括標示為 GHG Protocol 第 9 類。

三、支出法與平均數據法怎麼計算採購排放

支出法以採購金額乘上對應的金額排放係數;平均數據法以採購數量乘上每單位產品的平均排放係數。有供應商產品碳足跡資料時,可用供應商特定法或混合法細化結果。

以支出法估算時,醫院從財務或採購系統整理藥品、醫材等品項的年度支出,再配對產業或資料庫中的金額排放係數,計算時須確認幣別、年度、品項分類及係數單位相符。支出法較容易起步,但價格變動、匯率與採購組合會影響估算值,因此結果適合初步篩查,不宜直接解讀成某個產品的精確碳足跡。

平均數據法改用產品重量、件數或其他合適的活動數據,乘以同類產品的平均排放係數。若供應商能提供該藥品或醫材的產品層級碳盤查資料,可採供應商特定法;有部分供應商數據、其他部分仍需估算時,則可混合使用兩類資料。GHG Protocol 計算指引列出這四種方法,並指出資料越貼近產品或供應商,計算的具體程度通常越高,但仍須評估資料品質與適用性。GHG Protocol 範疇三計算指引

環境部醫院指引也以「活動數據乘以對應排放係數」說明排放係數法。指引提醒事業保存活動數據、排放係數來源與計算紀錄。對採購部門而言,可先確認品項能否對應到係數、資料期間是否涵蓋完整年度,再記錄估算方法、假設與缺漏。若從支出法逐步轉成數量或供應商資料,也應保留方法變更說明,方便年度比較。

GHG Protocol《範疇三計算指引》指出:「The first two methods – supplier-specific and hybrid – require the reporting company to collect data from the suppliers.」也就是供應商特定法與混合法都需要向供應商蒐集資料。

兩條計算路徑分別以採購金額或產品數量乘上相應排放係數,得到採購排放估算。
支出法便於初步篩查,平均數據法則把計算基礎從金額轉為產品數量。

四、台灣揭露時程與醫院現在可準備的資料

環境部公告列管醫院的法定盤查範圍為範疇一、二。上市櫃公司則依金管會及證交所規範辦理永續資訊揭露,適用條件與時程依公司身分判定。2026 年 9 月金管會宣布第三階段公司範疇三改為自願揭露,細節應以後續修正法規為準。

環境部公告列管的醫院為經衛福部評定的醫學中心,須盤查前一年度 1 月至 12 月資料,並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登錄;其他醫院可參考指引,但不因此成為公告列管對象。列管對象依該指引盤查範疇一、二,這不等於範疇三也有同一申報期限。院方可先保存採購品項與金額、設備資產清冊、物流方式、廢棄物重量及處理方式、員工差旅和通勤資料,建立跨部門資料責任。

上市櫃公司的溫室氣體揭露時程則另依金管會與證交所規定。證交所現行《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 4-1 條列出範疇一、二盤查與確信的分階段時程;2026 年 9 月 23 日金管會與環境部公布調整措施,第三階段公司範疇三改為自願揭露,並表示年報準則及相關規定預計於年底前檢討修正。醫院若同時是上市櫃公司或集團成員,應分別核對環境部列管申報、永續報告書與 IFRS 永續準則的適用條件,不能把某一種揭露時程套用到所有機構。金管會與環境部 2026 年 9 月公告;證交所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 4-1 條

環境部指引指出,盤查應協助事業掌握排放熱點,作為管理和減量措施的依據。對醫院而言,採購資料可先由藥劑、醫工、總務及財務等單位共同整理;再挑出金額大、使用量高或供應鏈資料可取得的類別,逐步向供應商索取產品碳足跡或排放資訊。院方也可參考醫院永續報告書準備重點與案例,將盤查資料與治理流程、減量措施及公開揭露需求一併管理。

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醫院適用)》指出:「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後,應依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登錄盤查結果。」

  1. 確認適用制度與邊界:先查醫院是否屬環境部公告對象,再確認集團、租賃資產及關係企業是否納入永續揭露邊界。
  2. 整理年度活動資料:彙整採購品項、金額與數量,以及廢棄物、物流、差旅、員工通勤等資料,保留憑證和期間。
  3. 先篩查再提高精度:資料有限時以支出法辨識熱點;優先品項再取得數量、供應商係數或產品碳足跡,並記錄方法與假設。
  4. 檢查重複計算與揭露要求:釐清運輸、廢棄物及租賃活動的責任邊界,確認未在範疇一、二或其他類別重複計入,並依最新法規確認申報期限。
採購、設施與各部門資料依序經過活動分類、係數與方法選擇、品質檢查,最後整理為盤查與揭露資料。
跨部門資料經分類、計算與檢查後,才能形成可追溯的盤查結果。
  • 醫院範疇三按 GHG Protocol 分成 15 類,但不同機構的重大項目與適用範圍會不同。
  • 藥品、醫材通常先檢視第 1 類採購,設備與工程則需辨認第 2 類資本貨物。
  • 支出法適合初步篩查,平均數據法或供應商資料可提高產品層級的細緻度。
  • 環境部列管醫院盤查範疇一、二;上市櫃永續揭露另有規範,範疇三過渡措施須留意後續法規修正。

常見問題

Q1:醫院採購藥品要算範疇三哪一類?

通常先檢視第 1 類「購買商品與服務」,盤算藥品製造等上游排放。若有獨立採購運輸服務,運送活動還須依採購關係與方法判定是否另列第 4 類,避免重複計算。

Q2:病患到醫院看診的交通屬於範疇三第 9 類嗎?

依 GHG Protocol 的定義,第 9 類是售出產品離開組織後的下游運輸與配送,病患就診交通不屬此類。若醫院依特定醫療盤查框架另行估算,應說明方法與邊界;自有救護車燃料則依範疇一規則判定。

Q3:支出法算出來的數字可以當作產品碳足跡嗎?

不宜直接等同。支出法使用金額和平均金額排放係數估算,適合先找出採購熱點;產品碳足跡需有產品層級的生命週期資料與明確邊界。

Q4:所有醫院都必須在 4 月 30 日前申報範疇三嗎?

不是。環境部醫院指引的 4 月 30 日期限,適用於公告列管對象登錄前一年度盤查結果,且法定範疇一、二。範疇三申報與揭露須另依醫院身分及適用的永續揭露規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