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月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新增第10條第4項,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須於一定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依規定改善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7月22日初審、8月3日續審,業界代表工業總會(工總)在最新一次審查中提出三項具體訴求,這條被媒體稱為「用電大戶條款2.0」的修法,目前仍在審查階段,尚未三讀。以下整理草案的具體內容、影響範圍與後續時程。
修法要求什麼:契約容量達門檻要自備發電或儲能
草案的核心是在《能源管理法》第10條增訂第4項,要求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用電戶須自備發電與儲能設備,能源管理法第10條並增訂用電大戶2.0條款。經濟部說明,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
罰則部分,未依規定設置相關設施、限期未改善者可處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修法同時處理另一項相關罰則: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鍰,將從現行的2萬至10萬元大幅提高至10萬至50萬元。此外,台電須將用電資訊去識別化後,以工業、商業、住宅等行業別及區域性用電資訊對外公開,並授權地方政府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稽查。
門檻與家數:官方與業界說法不一致
具體門檻與影響家數,目前仍在討論、尚未定案,官方與業界的估算也不同。經濟部長龔明鑫在7月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用電大戶門檻「以5MW(千瓩)為討論基礎」,約涵蓋700家業者,但仍須與利害關係人協商。到了8月3日續審,工總方面則估計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業者將受到影響,兩個數字都以5MW為討論基礎,差距反映的是究竟哪些用電戶會被納入計算的認定範圍。
設置比例部分,經濟部尚未訂出具體百分比。龔明鑫在審查時表示,「可能剛開始沒有那麼高,但是慢慢的提高」,緩衝期則原則以5年做為討論基準。
工總的三項訴求
8月3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續審時,工總提出三項具體建議:一是適用範圍限縮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不溯及既往的既有廠房;二是把條文中的「及」改為「或」,讓企業能在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之間自行選擇,不必兩者都建置;三是納入替代方案,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參與需量競價,讓企業有發電、儲能以外的合規途徑。
7月22日的初審會議上,國民黨立委鄭正鈐質疑修法授權過於空白,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詢問緊急備用電源能否計入自用發電容量、並倡議天然氣燃料電池的安全性,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則指出都會區商辦缺乏腹地設置相關設施的實務困難。
下一步:子法預計修法後半年內訂定
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階段,尚未進入三讀。經濟部表示,相關子法預計在修法通過後半年內訂定,會針對新設廠房等不同情形設定差異標準,並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後拍板實際門檻、設置比例與替代方案細節。對契約容量達5MW上下的半導體、面板、鋼鐵、石化業者與AI資料中心而言,這段審查期正是爭取條文彈性、確認自身是否落在適用範圍的關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