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在2026年9月11日完成《電池規則》回收目標檢討,結論是現行回收效率與材料回收門檻維持不變。歐盟執委會公告列明,2027年底前鈷、銅、鉛、鎳的材料回收率須達90%、鋰須達50%;2031年底前再提高到95%與80%。

這項進展接在歐盟電池護照2027上路與71項資料要求之後,兩者都源自《Regulation (EU) 2023/1542》。電池護照處理產品資料與追蹤,這次檢討則確認回收端的期限與比例;相關制度也可從永續政策實務工具主題持續追蹤。

這次檢討確認什麼

歐盟執委會表示,檢討涵蓋電池技術變化、鈷、銅、鉛、鋰、鎳等原料的現有與預測供應,以及市場與科學、技術進展。報告認定目前目標在可行性與政策要求間仍合適,沒有修訂目標的理由;下一次檢討最晚須在2031年8月18日前完成。檢討結論與下次期限

這裡要分清兩個指標。回收效率是以平均重量計算回收比例,材料回收率則針對鈷、銅、鉛、鋰、鎳等材料計算回收成果;兩者的計算對象與期限不同。《電池規則》附件 XII分列 Part B 與 Part C 的要求。

電池模組與回收處理設備,示意電池回收流程

四組期限與回收比例

歐盟執委會9月11日公告同步列出以下門檻。回收效率欄位的單位是平均重量,材料回收率欄位則是法規列出的材料比例。歐盟執委會回收目標表

截止日指標法規門檻
2025年12月31日回收效率鉛酸電池75%、鋰電池65%、鎳鎘電池80%、其他廢電池50%
2027年12月31日材料回收率鈷、銅、鉛、鎳各90%;鋰50%
2030年12月31日回收效率鉛酸電池80%、鋰電池70%
2031年12月31日材料回收率鈷、銅、鉛、鎳各95%;鋰80%

2025年回收效率門檻已列在檢討報告的背景說明,2027年與2031年的材料回收率則是本次檢討確認維持的目標;2030年還有一組較高的鉛酸與鋰電池回收效率門檻。歐盟執委會官方整理

哪些台灣供應鏈要先對照

《電池規則》適用範圍涵蓋攜帶式電池、啟動照明點火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電動車電池與工業電池,且規則的產品要求與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的電池有關。EUR-Lex 法規第1條也載明,適用判斷不以電池的形狀、容量、重量、設計、材料組成、化學成分、用途或目的排除特定類別。

對台灣出口商,第一步是把產品類別、電池化學成分與歐盟市場流向分開建檔,再確認回收商提供的是回收效率資料還是材料回收資料。這是依歐盟規則分類方式整理的工作順序,實際責任仍要按業者在產品供應鏈中的角色與個案產品判斷。《電池規則》適用範圍與回收要求

台灣端的循環法制時程,可搭配《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後的兩年緩衝期與罰則整理對照;兩套制度的適用對象與生效日不同,本文只整理歐盟電池回收要求。

這次檢討維持歐盟現行目標,沒有改寫2027年材料回收率的數字。台灣電池、電動車零組件與回收業者要留意的是,既有目標會照原定期限往前走,並且要把2027年材料回收率與2030年回收效率分開追蹤。歐盟執委會檢討報告

電動車電池模組與物流設備,示意電池循環供應鏈

與電池護照的差別

電池護照要求的是特定電池的電子紀錄與資料欄位,回收目標要求的是回收處理端的效率與材料回收成果。歐盟電池護照2027上路與71項資料要求整理的護照內容,不能代替回收商或製造商核對《電池規則》附件 XII 的回收門檻;兩項要求可能同時落在同一條供應鏈,但管理資料不同。歐盟執委會回收目標公告《電池規則》附件 XII分別說明兩組要求。

目前可確認的時間表,是2027年12月31日前材料回收率達到鈷、銅、鉛、鎳90%、鋰50%,2030年12月31日前回收效率達鉛酸電池80%、鋰電池70%,2031年12月31日前材料回收率再升到鈷、銅、鉛、鎳95%、鋰80%。歐盟執委會公告

常見問題

歐盟電池回收目標這次有改嗎?
沒有。歐盟執委會2026年9月11日公布檢討結論,認定現行回收效率與材料回收目標仍合適,下一次檢討最晚在2031年8月18日前進行。歐盟執委會公告列出本次結論與期限。

2027年電池材料回收率是多少?
2027年12月31日前,鈷、銅、鉛、鎳各須達90%,鋰須達50%。這組數字是材料回收率,與以平均重量計算的回收效率分開適用。《電池規則》附件 XII列出材料回收目標。

台灣公司只要做電池就一定適用嗎?
是否適用要先看電池類別,以及產品是否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電池規則》涵蓋攜帶式、輕型運輸工具、電動車、工業及啟動照明點火等電池。台灣出口商仍須依供應鏈角色與個案產品核對法規義務。EUR-Lex 法規本文說明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