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 8 月 21 日更新數位電池護照指引,整理電動車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以及容量超過 2 kWh 工業電池的 71 項資料點。歐盟執委會公告也重申,2027 年 2 月 18 日起,這三類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的電池須有電子紀錄。

8月更新版指引列出71項資料點

更新版 PDF 標示為 Version 2.0,完成日期是 2026 年 8 月 15 日。指引表格依電動車、輕型運輸工具與工業電池分欄,將各項資料標示為必填、選填、特定情況適用,或截至 2027 年 2 月不須填列或顯示。

歐盟執委會表示,指引用來協助製造商、進口商及電池價值鏈上的其他經濟運營商整理資料、評估內部系統與報告流程。文件也載明,後續更新可能補充資料定義、計量單位或格式;指引不新增適用法規以外的權利義務,也不構成歐盟執委會正式立場。歐盟執委會公告更新版指引均有說明。

這項制度與台灣業者已在追蹤的 歐盟PPWR包裝法規與出口商準備事項同屬歐盟產品與供應鏈合規議題;產品是否進入歐盟市場,是判斷資料義務的第一個節點。

電池回收與處理設施,示意電池資料在產品生命週期中的追蹤

哪些資料會進入護照

指引前段列出的基本資料包括唯一識別碼、登錄或負責電池護照的對象、製造商名稱與地址、電池類別、型號或批次/序號、製造地點、製造年月、重量、容量、化學組成、危害物質、可用滅火劑,以及特定濃度以上的關鍵原材料。歐盟執委會資料表逐項列出來源條文與三類電池的適用狀態。

性能與使用資料則涵蓋電壓、功率、預期壽命、商業保固期間、往返能源效率、內部電阻、容量衰減、功率衰減、能源效率衰減,以及電池健康狀態等欄位。部分欄位依電池類別或技術條件標為「適用時填列」,不能將所有欄位視為三類電池都採同一填法。更新版指引的資料點 31 至 61 有分類表。

生命週期資料包括陰極、陽極與電解質的材料組成、零組件料號、替換零件來源、拆解圖與拆解順序、所需工具、安全措施、符合性測試報告,以及廢電池預防與管理資訊。指引將這些資料列在資料點 45 至 50,並依不同存取權限分欄。

2027年2月18日起,哪些電池要有電子紀錄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77 條規定,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每一個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的輕型運輸工具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以及電動車電池,都要有電子紀錄,也就是電池護照。

規則適用於電池本體,也涵蓋嵌入設備、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的電池。EUR-Lex 法規本文在適用範圍說明,電池是否在歐盟製造不影響規則適用,進口電池也在範圍內。對台灣供應鏈而言,產品類別、工業電池容量,以及銷售或啟用地點是判斷是否進入這項義務的三個資料點。

護照要透過 QR code 連到經濟運營商分配的唯一識別碼。投放電池到市場的經濟運營商須確保資料正確、完整且保持更新,並可書面授權其他運營商代為處理;法規同時要求資料採開放標準、可互通格式、機器可讀與可搜尋。EUR-Lex 第 77、78 條列明 QR code、責任歸屬與系統要求。

台灣業者可先整理哪些資料

第一步是把產品對照三類電池與容量門檻,並建立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的產品清單。接著依 71 項資料點建立欄位表,標示製造商、工廠、序號、容量、化學組成、關鍵原材料、測試、拆解與回收資料的來源及維護人員。

系統端要預留 QR code 與唯一識別碼的對應關係,確認資料能以開放、互通、機器可讀格式提供。法規要求的資料存取權限依 Annex XIII 與後續執行規範管理,部分商業敏感資料並非對所有人公開。EUR-Lex 第 77、78 條說明存取權限、資料保存與隱私安全要求。

台灣讀者也可對照 《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後的施行日與兩年緩衝期;該文整理台灣法制時程,本文不把兩套制度的適用對象混為一談。

指引也提醒,71 項資料點在 2027 年 2 月的填列狀態不會全部相同。例如碳足跡聲明與碳足跡標籤在指引表中標示截至 2027 年 2 月尚不須填列或顯示,部分負責任採購資料則依規則自 2027 年 8 月起要求。歐盟執委會更新版指引列出各欄位的日期與適用條件。

常見問題

所有電池都要在2027年2月18日建立電池護照嗎?

不屬於電動車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或容量超過 2 kWh 工業電池的產品,不在《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 77 條列出的電池護照範圍內。實際判斷仍要回到產品類別、容量與是否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啟用。

71項資料點是否都要在同一天填完?

不一定。歐盟執委會指引依類別標示必填、選填、特定情況適用,以及截至 2027 年 2 月不須填列或顯示的欄位,後續格式與細節仍可能更新。

電池護照資料由誰負責?

投放電池到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須確保資料正確、完整且更新;法規允許其書面授權其他運營商代辦,但資料責任仍要依第 77 條的責任分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