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新冠後,台灣沒有所有勞工都必須請滿的固定病假天數。症狀需要治療或休養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申請普通傷病假;已有特休者,也可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動部說明,勞工確有病假事由並依程序請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WomenTalk板曾有一則累積22推的討論,提問確診後是否需要請假,反映上班族常把「自主健康管理幾天」和「法定病假幾天」混在一起看。勞動部說明,病假依病情與請假事由判斷,沒有把新冠固定成3天、5天或7天;同樣要回到工作規則與管理界線的午休是否算工時判斷方式也可一起核對。
先分清自主健康管理和病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在2023年8月15日起調整措施,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民眾採「0+n自主健康管理」,建議至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起5天,且同時取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的支持性給假措施。這5天是防疫與健康管理建議,不會自動成為勞工的病假天數;有症狀時應在家休息,請假仍依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其他適用假別辦理。
普通傷病假上限與扣薪比例
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合計,2年內也不得超過1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若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且低於工資半數,雇主須補足差額。這裡的30日是病假上限與半薪規則的年度門檻,不代表確診者每次都能請滿30日。
病假不等於公司可以任意扣掉整筆全勤獎金。依勞動部說明,全勤獎金原則上只能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2026年起,一年內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也不得因此作成不利處分。公司若有全薪病假或更好的全勤制度,依優於法令的約定辦理。
有特休可以怎麼用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按年資給假:年資滿6個月至未滿1年為3日,滿1年至未滿2年為7日,滿2年至未滿3年為10日,之後依年資增加,10年以上最高加至30日。特休工資照給,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因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要調整時,須和勞工協商。勞動部也明確表示,公司不能把已請的病假擅自改成特休,也不能用內規限制特休只能在某些日期排定。
雇主可以要求什麼,不能做什麼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原則上要事前說明請假理由與日數;遇到急病,可由他人代辦。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勞動部列舉,醫師證明、門診收據、藥單等都可作為病假依據;勞工提出就醫事證後,雇主應依法給假。雇主能核對事由、日期與證明,也能依工作規則要求通知方式,但不能用「確診只能請幾天」取代實際病情判斷。
實際請假時,可先用公司指定管道寫明「普通傷病假」、請假起訖日與目前症狀,再附上就醫證明或依規定補件;想用特休休息,則清楚標示為特別休假。保留假單、主管回覆、診斷或就醫資料與薪資明細,日後若出現拒假、擅改假別或扣薪爭議,證據會比口頭記憶更容易核對;涉及工作管理與紀錄保存的做法,也可參考待命工時與勞動權益的證據整理。
常見問題
確診新冠一定要請病假5天嗎?
不一定。5天是COVID-19輕症或無症狀者的自主健康管理建議,不等於法定病假天數;是否請假與請幾天,依實際症狀、醫療證明及公司請假程序辦理,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的措施說明。
病假和特休哪個比較適合確診後休息?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特別休假工資照給,但會使用個人的特休天數。前提是病假要有治療或休養事由,特休則依勞工排定與公司程序辦理。
公司可以把我的病假改成特休嗎?
不可以擅自更改。勞動部表示,雇主不能把勞工已請的事假或病假逕自改成特別休假;雇主若要調整特休日期,也應依法律規定與勞工協商,可參考特別休假排定原則。
參考來源
-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114年12月9日修正)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與雇主給假義務 (勞動部)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特別休假能否臨時請、預排或改假別 (勞動部)
- 勞工請病假之證明文件與不利處分規定 (勞動部)
- 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調整與支持性給假措施取消 (衛生福利部)
- 現在確診會說嗎 (PTT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