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收到性意味訊息、遭主管以升遷暗示交換條件,或反映後被要求忍耐,都可能涉及職場性騷擾。先確認法律與申訴對象,再保存證據。

可循雇主、地方主管機關、民事或刑事途徑;涉及跟蹤、偷拍、強制猥褻或性影像,可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求助。

台灣上班族在諮詢室向勞工權益諮詢人員說明職場事件,桌上放著文件夾。
職場性騷擾的處理可能涉及雇主、地方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先釐清適用窗口與期限,才能採取合適的下一步。

一、先判斷事件是否屬於職場性騷擾

適用法律要看被害人身分、工作關係,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指揮監督或雇主身分;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涵蓋兩類情形:執行職務時遭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形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雇主以相關言行作為勞務契約或工作條件的交換。同條第2項規範權勢性騷擾;第3項列出非工作時間仍適用本法的情形,包括同一事業單位持續騷擾、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不同事業單位間持續騷擾,以及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性騷擾。仍須依具體事實認定。

可檢查三點:有無僱用、求職、執行職務或共同作業關係;言行是否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是否影響工作環境、工作條件或形成權勢壓力。校園事件原則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工作以外事件可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公務、教育及軍職人員則依各該人事法令確認程序。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2項,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

流程圖依事件發生的工作、校園或非工作關係,分流至不同性騷擾相關法規。
先確認事件關係與身分,才能找到正確的法律依據與申訴窗口。

二、第一條路:向雇主提出內部申訴

一般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向雇主或指定窗口申訴;可採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並留下送達及完整內容紀錄。

申訴宜寫明日期、時間、地點、行為人、具體言行、在場者、工作影響及保護需求。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應確認受理紀錄內容,並保存收件與回覆。

雇主知悉事件後,應依被害人意願採取避免事件再發的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及醫療心理資源,並調查處理,不得因申訴不利變更勞動條件。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雇主內部申訴,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公務、教育及軍職人員的申訴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期限應另行確認。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

白話來說,雇主應依知悉情形採取避免事件再發的隔離或工作調整、提供或轉介所需資源、調查釐清事實,並在查證屬實後適當處理行為人;措施應及時且能回應個案需要。

三、雇主未處理或行為人是老闆時,可走外部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另經向雇主申訴後,雇主未處理,或申訴人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作的調查或懲戒結果,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這三種情形依法律分流,不宜概括成所有外部申訴都必須先有內部申訴紀錄。

地方主管機關是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外部申訴應依受理辦法書面提出,可附雇主申訴資料、收件證明、調查通知、決議、對話及其他證據,並說明處理不足或不服理由。

行政申訴期限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2、3項分算:非權勢案件為知悉2年、行為終了5年;權勢案件為3年、7年。未成年者得於成年日起3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行為終了逾10年不予受理。這是行政申訴期限,不是民事或刑事期間,仍須核對身分與起算日。

圖表比較非權勢、權勢、未成年者及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案件的外部申訴期限。 圖表比較不同類型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外部申訴期限。

依第32條之2第3項,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不當時,得命雇主限期處置。第34條第2項的10日審議期限只適用該條第1項列舉的地方處分;第32條之1申訴案件不服地方處分,可依第34條第3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應按收到的決定或處分所載方式與期限救濟。

四、民事賠償與刑事報案可以和申訴並行

內外部申訴處理雇主義務與工作秩序;有損害可評估民事賠償,涉犯罪則循刑事程序。

民事求償看損害及雇主責任;刑事程序則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

民事求償項目主要規定判斷重點
性騷擾造成損害《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受財產或非財產損害,雇主與行為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證明已遵行防治規定且盡力防止仍無法避免時,可能免責;被害人因此無法受償,法院得依聲請及雙方經濟狀況命雇主賠償。
雇主義務:因申訴而知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28條採取避免事件再發的措施;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或社福資源;調查並適當處理行為人。
雇主義務:非因申訴而知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28條釐清事實;告知被害人權益及救濟途徑,依其意願協助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依意願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
違反雇主義務的損害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上述義務而受有損害,始得請求賠償;仍須判斷損害及因果關係。
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符合法定要件時,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及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得請求3至5倍。是否適用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請求權期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第26至2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性騷擾或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起逾10年亦同。起算點須依請求權基礎與個案事實確認。

刑事責任不能只憑「職場性騷擾」這個描述判斷,須核對行為細節、證據及適用罪名:

刑事判斷程序與期限
是否構成犯罪性騷擾不當然是犯罪;偷拍、性影像、跟蹤、恐嚇或強制猥褻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須核對各罪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可能涉及該罪。此罪屬告訴乃論,原則上須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告訴。
其他罪名是否告訴乃論及追訴期間,依罪名與法定要件判斷,不直接套用前述6個月。

保存原始檔案及事件紀錄;有立即危險先打110,並向相關機關確認程序與期限。

中央事件紀錄周圍分列雇主調查、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民事求償及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四條救濟途徑。 職場性騷擾事件可分流至雇主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民事求償及刑事報案。

五、容易踩雷的地方:證據、期限與報復風險

常見風險是只保留情緒描述、忽略期限,或申訴後遭調職、減薪、刪班;資料應先備份,工作變動也要留存。

可分三類降低風險:

  • 證據只剩片段:用時間軸記下言行、場所、在場者及工作影響,保存訊息、郵件、班表、考績或就醫資料。監視器畫面可能限期保存,可儘早書面請求保全。

  • 資料外流或遭刪改:保留原檔及備份,不公開或改動內容;擔心公司信箱安全,可諮詢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

  • 申訴後工作條件改變:遭解僱、降調、減薪或刪班時,保存前後職務、薪資、班表及通知。是否構成不利處分,仍看措施、時間與證據。

  • 先分清楚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其他法規,再決定申訴窗口。

  • 內部申訴要留下送達證明;雇主未處理、結果不服或行為人是雇主時,可評估外部申訴。

  • 期限、證據與工作上的不利變化要同步記錄,民事、刑事與行政救濟的目的和期間各不相同。

六、下一步先整理一份可交出去的資料包

先固定事實、保存證據、確認窗口與期限,再選擇救濟途徑,並尋求個案法律評估。

  1. 建立時間軸:記下日期、地點、人物、言行與影響。
  2. 備份證據:保留原始訊息、信件、照片、錄音與工作紀錄。
  3. 確認窗口:查找公司窗口;必要時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確認外部申訴。
  4. 記下期限:分算外部、民事及可能刑事告訴期間,保存送達紀錄。
  5. 處理安全:提出必要工作調整;如有報復、威脅或危險,尋求協助。

申訴前常見問題

申訴不以當場拒絕或立即離職為必要條件,重點在於事件與工作關係、證據、雇主知悉時間及適用期限能否說明清楚。

常見問題

Q1:一定要先向公司申訴,才能找地方政府嗎?

若行為人不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原則上先向雇主申訴;雇主未處理或結果不當,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Q2:職場性騷擾一定要離職後才能申訴嗎?

若仍在職,可直接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但行為終了逾10年不受理。

Q3:可以同時申訴、求償與報警嗎?

若事件涉及雇主義務、損害或疑似犯罪,可分別評估申訴、求償及報警;程序選擇須依證據與安全需求判斷。

Q4:申訴前要怎麼保存證據?

若有訊息,應保留原檔、備份並記錄時間軸,不公開或刪改。

Q5:雇主不受理,或申訴後被調職、減薪怎麼辦?

若雇主未處理或申訴後工作條件改變,保存送達及工作紀錄,評估外部申訴;是否構成報復仍看措施、時間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