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已於民國115年9月1日正式修正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首次符合納管條件的事業,從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申報繳費;碳費收費辦法正式條文也列明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扣除比率與使用期限。首次納管事業若要適用優惠費率,須在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的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正式條文
這是7月21日預告後的正式進展。行政院公報的碳費修法預告當時提出首次納管繳費銜接與先期專案額度使用方向;本次則完成發布。讀者可先對照前一篇碳費預告修法與新納管緩衝整理,再看這次正式條文的適用對象與期限。
首次納管事業,隔年開始申報繳費
新增加的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適用於首次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條件,且同一事業或同一排放源過去未曾依規定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未曾依碳費收費辦法申報繳納碳費的事業。正式條文
這類事業的碳費申報繳納義務,從辦理前一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依修正條文的年度關係換算,事業於民國115年首次辦理民國114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民國115年度排放量的碳費申報繳納年度就是民國116年。碳費收費辦法正式條文
這項銜接安排調整的是首次納管事業的申報年度,盤查、登錄及查驗仍是判定納管的前置作業。行政院公報的碳費收費辦法也規定,事業原則上應於前一年度排放量的碳費申報年度每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收費辦法
自主減量計畫期限定為當年10月31日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新增第11條之1,規定首次納管事業須在依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的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適用前條所定優惠費率規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條文的適用條件仍包括依核定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達到年度指定目標。完成申請不會直接取得優惠費率,計畫核定與後續查核都是適用條件。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怎麼扣
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把國內減量額度的扣除上限訂為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依現行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或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的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比率為1.2。碳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則分兩種事業適用不同比率:非屬經審查認定的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扣除比率為0.3;屬經審查認定的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扣除比率為0.1,兩種情境都不能超過收費排放量10%的上限。修正條文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使用期限,限於碳費開徵後前三年。這項期限與扣除上限、比率一併寫入正式條文,作為舊制額度銜接的適用限制。碳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政府補助減量效益不能重複計入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新增規定,事業在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若經查核確認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可於民國1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減量效益核定申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修正條文
若超過指定目標的減量效益來自中央主管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受其委託機關的補助措施,原則上不得列入核定。事業若能證明該效益未由補助措施產生,或已依規定扣除補助對應的減量效益,才有例外;涉及受補助措施時,還須一併檢具補助機關、補助項目、補助金額、補助期間、措施內容與效益計算說明。自主減量計畫修正條文
企業可先核對哪些條件
| 對象或事項 | 本次正式規定 | 時間與限制 |
|---|---|---|
| 首次符合納管條件的事業 | 從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申報繳費 | 同一事業或排放源過去未曾申報排放量、繳納碳費 |
| 首次納管事業的自主減量計畫 | 於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的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 |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執行及接受查核 |
| 自願減量或抵換專案額度 | 扣除比率為1.2 | 所有國內減量額度扣除上限為收費排放量10% |
|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 | 非高碳洩漏風險為0.3,高碳洩漏風險為0.1 | 限碳費開徵後前三年使用,並受10%上限限制 |
| 受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 | 原則上不得重複列入超過指定目標的減量效益 | 有例外時須提出證明或扣除補助對應效益,並檢具補助資料 |
這次發布完成後,企業查詢碳費作業時要分開看三件事:是否屬於首次納管、何時完成前一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查驗,以及自主減量計畫是否在期限內送件並獲核定。至於減碳技術補助與碳費基金的銜接,可參照碳費補助辦法與企業減碳技術申請規則,個別事業的實際應繳金額仍要依收費排放量、適用費率及核定資料計算。
常見問題
首次納管企業是隔年才需要繳碳費嗎?
正式條文規定,首次符合納管條件且同一事業或排放源過去未曾申報排放量、繳納碳費者,從辦理前一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申報繳費。依條文年度關係換算,民國115年首次辦理民國114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民國115年度排放量的碳費申報繳納年度為民國116年。碳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可以全部拿來抵碳費嗎?
不行。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受收費排放量10%上限與碳費開徵後前三年期限限制,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扣除比率為0.1,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為0.3。碳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首次納管事業何時提出自主減量計畫?
須在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的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且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執行、通過年度指定目標查核,才能適用優惠費率規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參考來源
- 環境部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報/環境部)
- 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公報/環境部)
-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公報/環境部)
- 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報/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