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課堂或日常照顧中,看見孩子身上有不明傷痕,或聽見孩子提到在家受傷,常會擔心自己看錯,也怕通報後破壞親師關係。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的工作,是把疑似情形交給主管機關受理評估;老師記錄所見並通報,不必先查明誰該負責。

一、老師發現兒少異狀,先記錄並啟動通報

先記下時間、地點、自己觀察到的情況與孩子原話,再依校內流程通知責任通報窗口,並確認法定通報已送出。

記錄時把觀察與推測分開。例如寫「下午兩點,孩子左手腕有一處紅痕;孩子說:『昨天晚上被打到』」,不要直接寫成「家長施虐」。如果孩子願意說,可以安靜聽完,使用開放、簡短的回應,不連續追問細節,也不要求孩子反覆描述。

老師的角色是陪伴、記錄和通報。不要自行調查,也不要為了查證而拍攝或傳送孩子傷勢影像,或找疑似施暴者對質、安排雙方談話;若正式處理程序需要留存資料,應依校方及主管機關指示並控管存取。避免重複詢問孩子或傳播影像。需要立即醫療協助或現場安全處置時,先聯絡適當的緊急資源。

二、責任通報、社政通報和校安通報各自處理什麼?

社政責任通報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兒少保護資訊並進行分級分類;校安通報讓教育主管機關掌握校園安全事件,兩者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受法定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兒少權法第53條

法條也規定,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通報是把疑似情形送交主管機關,不代表老師已認定事件經過或任何人的責任。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列為校安通報事件。校內人員可依規定告知學校受理單位,或在法定期限內逕向主管教育機關通報;校方受理後仍須啟動必要處理,完成依法規通報及校安通報網作業。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時限依相關法規辦理。校安要點所稱緊急事件,學校應立即應變並即時通報,最遲不得逾二小時。

因此,實務上要分別確認兩件事: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是否送到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校安通報是否由校內窗口完成。若校內流程尚未完成或無法即時聯絡窗口,校內人員可告知學校權責單位,或在法定時間內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校方仍須完成規定作業。各校窗口、表單與聯繫方式可能不同,應依所在地和學校最新作業確認。

校園觀察分成兩條箭頭流程,分別通往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與教育主管機關。
社政通報處理兒少保護資訊,校安通報掌握校園安全事件,符合規定時須分別辦理。

三、導師、輔導室與社工怎麼分工?

導師或第一線教育人員提供觀察紀錄並啟動通報;輔導室或校內指定窗口協助校內支持與程序聯繫;社政主管機關負責受理通報、分級分類和後續評估。

孩子透露情況時,導師可以先找安全、安靜且不受打擾的地方傾聽,再把必要資訊交給校內指定窗口。校內資訊只提供給處理事件所需的人員,不在班級群組、非必要會議或家長間轉述。教育部要點要求知悉校安事件的人員負保密責任;學校也應指定校安通報作業窗口,並告知教職員聯絡方式。

輔導室可以協助孩子在校的情緒支持、出缺席或學習安排,並協調校內聯繫;這些校內支持不取代法定通報。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受理兒少權法第53條第一項案件後,再提出調查報告。老師不需要替社政單位判斷家庭狀況或預測處遇結果。

通報評估聚焦兒童與少年安全;只有在家中孕婦、慢性病患者或長期服藥者的照顧安排或安全處境直接影響兒少安全時,才透過主管機關指定管道提供評估所需資訊。傳遞時應限於必要範圍並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讓不相關的人取得個人資料。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四、擔心誤報或家長報復,老師可以怎麼處理?

責任通報的判斷起點是執行業務時知悉法定疑似情形,不要求老師先完成調查或證明責任。通報後的受理與評估由主管機關依程序處理。

擔心誤報時,老師可把已知資訊說清楚:自己直接看見什麼、孩子說了什麼、何時發生,以及哪些細節尚不清楚。不要補上猜測,也別因擔心結果而延後通報。若擔心家長得知後對孩子或通報人施壓,可在通報時說明安全顧慮,並向校內主管或指定窗口提出協助需求。教育部要點規定,通報人因通報致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學校應協助處理;遇到報復風險時,仍應及早提出安全需求。

如果孩子目前可能處於立即危險,應先聯絡主管機關或警察等緊急資源,再依規定完成相關通報。疑似情形交由主管機關評估,通報人不自行調查或與疑似施暴者交涉。

今天可以先確認三個聯絡點:校內責任通報窗口、校安通報承辦人,以及所在地社政通報管道。把電話和替代聯絡方式放在教職員容易找到的位置,也確認窗口無法聯絡時可採用的逕行通報程序。

三張並列資訊卡分別列出第一線教師、校內輔導或指定窗口、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的工作。
校內支持與程序聯繫各有角色,後續受理評估由主管機關負責。
  • 先記錄可觀察事實與孩子原話,不自行查證或約談疑似施暴者。
  •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校安通報服務教育體系掌握事件,依規定分別完成。
  • 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校內資料也應限於處理所需人員知悉。

五、常見問題

是否有證據、由誰送件、校安能否代替社政通報、通報人保密及是否先聯繫家長,都是教育人員常見疑問;原則是及時通報、依規定分流,避免自行調查。

常見問題

Q1:沒有證據可以通報嗎?

可以。教育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疑似法定情形,應依兒少權法第53條通報;老師記下觀察與資訊來源,不必先查明事實或責任。

Q2:責任通報是否只能由導師本人完成?

不一定由導師本人送件,但兒少保護責任通報須依規定送交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校安通報則由學校依校安要點完成,兩者各自辦理,不能互相替代。校內人員可告知學校權責單位,或依法定時間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校安事件;校方仍須完成規定作業。

Q3:校安通報可以取代社政通報嗎?

不可以。校安通報和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的對象與目的不同,符合相關規定時要分別完成。

Q4:通報後家長會知道是誰通報嗎?

兒少權法規定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實際資料處理依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程序辦理,校內也應限制資訊知悉範圍。

Q5:老師可以先找家長或疑似施暴者了解情況嗎?

不建議自行約談或對質。先記錄孩子原話與可觀察事實,依程序通報;是否聯繫家長及如何安排後續訪談,交由校內權責人員與主管機關依安全評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