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提供演藝團隊與場館共同規劃駐點合作的補助。國內立案滿一年的演藝團隊及推動表演藝術相關基金會,可先與演藝場所談妥合作並取得同意書,再提出申請;計畫進駐至少三個月,跨年度案最長二年,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200萬元。團隊準備提案時,應先確認資格、合作內容與可執行期程,實際收件日期則以文化部年度公告為準。
文化部駐館補助支持哪些合作計畫?
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列有「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公告日期為2026年10月6日,主辦機關為文化部,主辦單位為藝術發展司。官方公告列出116年度收件期間為民國115年10月8日至11月9日。計畫的核心是演藝團隊與演藝場所建立駐點合作,團隊須提出和場館共同執行的計畫,而非只以一般年度營運需求申請。制度沿革與當年度條件應分開理解,往年補助名單呈現的是過往核定案例,不能代替本年度要點。
補助對象要提出與演藝場所合作的駐點計畫,內容可包括排練、演出、創作及人才培育等表演藝術活動。進駐至少三個月,合作內容與場館條件要能相互配合。
排練、演出、創作與人才培育都可納入規劃
駐點合作的重點是團隊和場館共同安排活動。排練與創作可以呈現團隊如何使用場地,演出讓觀眾接觸作品,人才培育則可納入與表演藝術相關的學習或交流安排。提案應具體交代合作雙方、預計進駐時間、活動內容及各自負責事項,讓審查能看出這些內容如何在該場館實際進行。
這些方向不是把所有藝文活動都自動納入補助。申請計畫仍須符合當年度要點列出的補助範圍,經費也須對應計畫工作。若同一團隊已有其他補助案,應逐項檢視支出內容,避免把相同費用列入不同計畫。細部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格式,以當年度公告和申請表件為準。
哪些演藝團隊與基金會符合申請資格?
要點所列申請對象包括國內立案滿一年的演藝團隊,以及推動表演藝術相關基金會。資格符合只是提出申請的門檻,仍須有演藝場所合作同意,並經文化部審查及核定。
國內立案滿一年,並先取得演藝場所合作同意書
團隊可以先盤點立案或登記資料,確認申請單位身分及立案年限,再接洽合適的演藝場所。合作場館與團隊需要就進駐內容和時間形成共識,申請時要附上演藝場所合作同意書。沒有先取得場館同意,便難以證明計畫具備合作基礎,也不符合準備申請文件的順序。
基金會也須確認自身業務與要點所說的「推動表演藝術相關」相符。若團隊由基金會提出申請,應以實際申請單位的立案或登記證明及合作文件備件;不同組織型態所需證明可能不同,應依當年度申請表件確認,不要只憑團隊名稱或過往參與演出推定資格。
進駐至少三個月,計畫最長可規劃二年
駐點期程至少三個月;計畫可採單一年度或跨年度方式,跨年度最長二年。申請內容要把合作活動和進駐期間排在可執行的時程內,核定結果仍以審查為準。
計畫期間應和場館可提供的空間、團隊排練及演出安排相互對得上。提案可以先列出進駐起訖、排練或創作階段、對外活動與人才培育內容,再確認場館同意書涵蓋的合作時間一致。若規劃跨年度執行,也要讓每年度工作與整體目標清楚可辨,並依公告要求填列各年度工作和經費。
每案最高200萬元是補助上限,不是核定保證
要點所列每案補助金額上限原則為新臺幣200萬元。這個數字是上限,不代表申請就會核給200萬元,也不代表每案都會獲補助。申請單位應依合作內容和執行規模提出合理經費,並把預算逐項連回計畫工作;最後核定金額與申請結果依審查及文化部核定為準。
「每案補助金額上限以新臺幣200萬元為原則。」此為補助上限規定,實際核定金額依審查及文化部核定為準。—文化部《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
線上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前應備妥演藝場所合作同意書、申請表、駐點合作計畫書,以及申請單位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化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獎補助資訊網完成線上申請;各年度文件格式及欄位依當年度公告辦理。
申請表與計畫書負責說明不同資訊:前者提供申請單位和案件資料,後者則呈現團隊與場館如何合作、進駐多久、規劃哪些工作及如何運用經費。送件前可按清單逐一確認:申請單位名稱是否與立案證明一致、合作同意書是否由合作場館出具、計畫書期程是否達最低要求、預算是否對應工作內容,以及線上欄位與附件是否完整。這是整理文件的檢核順序,不取代公告所列的正式格式。
每年受理一次,收件日期依文化部年度公告
要點載明每年受理一次,申請人須於文化部公告的受理期間,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送件。116年度目前公告的受理期間為民國115年10月8日至11月9日(西元2026年10月8日至11月9日);其他年度仍須核對當年度公告、附件格式及系統要求。
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是線上申請入口。進入網站後,應依當年度公告找到對應計畫,核對公告版本與截止時間,並預留上傳附件及確認送出狀態的時間。若系統要求補充文件或有格式限制,依公告與網站欄位處理;不要把已送出申請等同於獲得補助。
提案前還要核對哪些補助限制?
依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同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所提本計畫,至多補助二項;同一計畫若已獲要點列明的機關(構)其他專案補助,本要點指定的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同一單位每年補助件數與重複補助項目
「至多補助二項」限制的是同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獲本計畫補助的件數,不是該單位所有文化部補助合併計算。盤點時可分別整理各案已申請、審查中與已核定的狀態;件數上限則看同年度實際獲本計畫補助的案數。經費方面,逐筆確認各計畫的工作和支出歸屬,避免同一補助項目重複編列。
團隊也要辨別駐館合作補助與其他表演藝術補助制度的差異。過往文化部曾公告其他演藝團隊補助方案,但補助目的、申請條件和文件可能不同;不能把其他計畫的資格、金額或申請時程直接套到駐館補助。申請前應以本計畫當年度公告和補助作業要點為準。
「每年受理一次,申請日期依文化部公告。」團隊應以當年度公告所列期間與文件格式送件。—文化部《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
- 確認申請單位為國內立案滿一年的演藝團隊,或符合要點所列的表演藝術相關基金會。
- 先取得演藝場所合作同意書,並規劃至少三個月的駐點合作內容。
- 200萬元是每案補助上限原則,實際金額依審查及核定結果。
- 按當年度公告準備文件並線上申請,同時核對件數與重複補助限制。
常見問題
Q1:剛成立的演藝團隊可以申請嗎?
要點要求演藝團隊在國內立案滿一年。申請單位應以立案或登記資料確認年限,其他申請資格仍依當年度公告及要點認定。
Q2:一定要先找到合作場館嗎?
需要先與演藝場所確認合作,並取得合作同意書,再備妥文件申請。合作內容和進駐期程應能在計畫書中清楚說明。
Q3:計畫可以跨年度執行嗎?
可以規劃跨年度計畫,最長二年;駐點期程至少三個月。實際執行時間仍須符合當年度公告及核定內容。
Q4:申請200萬元就會核給200萬元嗎?
不會。新臺幣200萬元是每案補助上限原則,核定金額依計畫內容、審查及文化部核定結果為準。
Q5:今年的申請截止日是什麼時候?
文化部公告的116年度受理期間為民國115年10月8日至11月9日(西元2026年10月8日至11月9日)。其他年度的收件日期依文化部當年度公告,請至獎補助資訊網查閱。
提案前先確認立案年限、合作同意書、進駐期程與預算項目,再對照文化部當年度公告備妥申請表、駐點合作計畫書及立案或登記證明,於受理期間線上送件。補助金額與結果以審查及文化部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