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卻拿不出現金繳遺產稅,2026年修法後可先看兩條路:遺產稅分期繳納已刪除30萬元門檻;若有特殊原因要在完稅前辦理產權移轉,也可用符合條件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向稽徵機關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賦稅署修法說明與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1條都已載明這些制度變化。
這項抵押制度處理的是產權移轉與稅款擔保,國稅局不會因設定抵押直接撥款;房屋能否作擔保,仍要看是否易於變價、沒有產權糾紛,以及價值能否足額清償稅款。《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列出的擔保條件,是判斷能否受理的基本門檻。多名繼承人後續若要分割或處理房屋,也可先參考台灣遺產繼承怎麼算與共有房屋處理方式。
2026年遺產稅修法改了哪些繳款規則?
修法在2026年9月11日公布,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達30萬元」的原有限制,繼承人也可在符合條件下用遺產存款繳稅;受贈人要用遺產抵繳自己因擬制遺產產生的稅額,則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公布修法的官方說明與中央社對立院三讀的報導對修法方向的描述一致。
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原則上要在次日起2個月內繳清;有必要時,可在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若確實無法一次付清現金,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最多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分期期間還會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現行法第30條是目前判斷期限與利息的依據。
房屋抵押給國稅局,實際上能處理什麼?
影片所說的「抵押給國稅局」,對應的是修法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的納稅保證安排。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在遺產稅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時,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或同意把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再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第41條條文的功能,是讓產權移轉申請有稅款擔保,不是提供一筆房屋融資。
擔保物要過三道實務檢查。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須易於變價、沒有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財政部的擔保品計值規定則列出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核計現值加二成的估算方式,也允許在查明屬實後採用不動產估價師、銀行貸款評定或其他公允時價資料。《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與擔保品計值辦法第5條可對照檢查項目。
房屋原本已有銀行抵押,也不會只因這個原因當然被排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稅捐受償順序優先於原抵押權,或扣除原抵押權擔保債權後仍有足夠餘額時,仍可受理;最後仍要由稽徵機關核對價值、順位與產權狀況。不動產已有抵押權能否作繳稅擔保有具體說明。
不想設定抵押,還有哪些繳稅方式?
先看遺產稅額與遺產組成,再把下列路徑和繳款期限一起比較:
- 延期繳納:收到核定通知後,原則上要在2個月內繳清;有必要時可申請再延2個月。申請必須在原繳納期限內提出。我的E政府遺產稅流程列有延期申請入口與應備申請書。
- 分期繳納:2026年修法後取消30萬元門檻,確有困難且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者,可申請最多18期;每期相隔不得超過2個月,並按規定計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繳稅說明仍提醒申請要在納稅期限內提出。
- 實物抵繳:這條路仍以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現金確有不足為前提,可就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若課徵標的物不易變價、保管,或申請日的時價低於死亡日,能抵繳的稅額會受比例限制。現行法第30條保留了這項門檻。
實物抵繳與設定抵押的結果不同。實物抵繳核准後,土地或房屋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辦理產權移轉,作為清償稅款的財產;設定抵押則是提供擔保,讓繼承人有機會先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稅款仍須依核准條件處理。
如果拿來抵繳的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現行法允許由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用被繼承人留下的金融機構存款繳稅,也適用同一多數決規則。這項多數決不適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3項由受贈人負擔的擬制遺產稅額。現行法第30條第4項是繼承人協調時要先核對的條文。
辦理時程與申請窗口
遺產稅申報原則上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之後等國稅局核定並寄送納稅通知書,再依通知書期限選擇延期、分期、實物抵繳或納稅保證。現行法第23條規定申報期限,我的E政府遺產稅申報與過戶流程則列出臨櫃、郵寄與線上申辦入口。
若目標是出售或辦理房屋移轉後籌現金,申請人應在原繳納期限內向該管國稅局說明特殊原因,並準備產權、估價與納稅保證相關資料。財政部在修法三讀後曾表示,會調整施行細則、申報書表與線上申辦系統,因此實際表單要以申請當下的國稅局公告為準。財政部修法後續說明已預告這項行政作業仍在更新。
遺產稅處理完、房屋完成移轉後,土地持有期間還會遇到地價稅等地方稅問題,可接著看地價稅稅率、優惠稅率與繳納期限。
常見問題
遺產稅分期繳納還有30萬元門檻嗎?
2026年修法後,分期繳納已刪除30萬元門檻,但仍要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最多18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個月,並按規定計息。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是判斷依據。
繼承房屋可以直接抵押給國稅局換現金嗎?
現行制度允許在有特殊原因、完稅前需要辦理產權移轉時,以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設定抵押作納稅保證,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這個程序的重點是擔保稅款與辦理移轉,並不會因設定抵押就由國稅局撥付房屋貸款。第41條條文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可查條件。
遺產稅要在多久內申報、多久內繳清?
遺產稅原則上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申報;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原則上從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繳清。遇到正當繳款困難,延期、分期或實物抵繳都要在原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我的E政府流程說明列有申辦方式。
參考來源
-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賦稅署)
-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如何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親人離世後,遺產稅申報與過戶該如何處理? (我的E政府)
- 立院三讀擬制遺產課稅方式,財部規劃後續稽徵作業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