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以管理房仲進出社區、使用電梯與走廊等公共空間,但不能只靠自行公告,就把住戶在專有部分接待房仲的時間一律切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第5條則要求使用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共同利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是判斷規約效力的起點。
這個問題來自 2026年10月9日 PTT home-sale 板的討論串,頁面可見20則正推,爭點包括「帶看30分鐘」與管理員進入住家制止。PTT原文是問題線索,法律判斷仍要回到條文、規約與實際行為。房屋廣告查核可參考本站的房仲用AI修圖賣房整理;專有與共用部分的交易責任可參考頂樓漏水保固整理。

公設可以管,專有部分要看法源
條例第9條規定,共用部分的使用要依設置目的與通常使用方法;第23條允許以規約約定公寓大廈的管理使用與住戶間關係。因此,社區可在有明確依據時,訂出房仲到訪登記、公設帶看時段、門禁使用與安全規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在帶看費函釋指出,這類事項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屬私權爭議,中央不另訂收費標準。這也表示規則依據要回到規約或區權會議,不能由管理員臨場自行決定。

帶看進入住家後,管委會不能任意延伸權限
若房仲與買方已在屋主同意下進入專有部分,帶看超過30分鐘是否違規,要核對限制是否載於規約、是否經區權會議決議、是否只針對公共空間,以及是否一體適用。第37條明定,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議決議。
第6條列出的進入專有部分情境,主要與維護、修繕及管線設置有關,並要求採取損害最少的方法。帶看超時不會自動產生自由進屋的權限;若有未經同意進入住家的情形,責任仍要依同意、進入方式與證據判斷。

住戶可以怎麼處理
第一步是用書面向管委會索取限制帶看的規約條文、區權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與違反後的處理方式。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這些文件,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涉及第48條的處理範圍。
第二步是保存公告、對話、預約、進入住家的時間、門禁紀錄與監視器畫面,要求管委會說明授權來源。若認為有條例第47至49條所列情形,可列舉事實與證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第59條之1另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Q&A說明,調處未解決時可再走司法程序。

常見問題
管委會可以限制房仲帶看30分鐘嗎?
管委會可就公共空間訂定合理規範,但30分鐘限制是否有效,仍要看規約或區權會議決議、適用範圍與執行方式。延伸到專有部分時,不能只以管理員口頭通知作為依據。
管理員可以因帶看超時直接進入住家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列出的進入專有部分情境,主要與修繕、維護及管線設置有關。帶看超時本身不會自動產生自由進屋的權限,個案責任仍須依同意與現場證據判斷。
住戶不服管委會限制時可以向哪裡申訴?
可先書面索取規約與會議紀錄,保存證據後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住戶間的公寓大廈爭議,也可依第59條之1申請地方政府調處,未解決時再走司法程序。
參考來源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內政部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執行仲介業務之經紀人員收取帶看費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PTT home-sale板:管委會能夠限制房仲帶看私領域時間嗎 (批踢踢實業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