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廣告若宣稱能「逆轉腎病」,消費者可先核對產品類別、許可與廣告用語。食藥署2026年10月1日指出,「活化勝」廣告涉及醫療效能宣稱;中央社報導113至115年度裁罰合計890萬元,涉案醫師移付懲戒程序尚待處理。
一、活化勝廣告案:裁罰金額與調查進度
食藥署2026年10月1日公告指出,近期查獲「活化勝」產品及其代言人江守山醫師在電視等媒體刊播廣告;公告認定相關廣告涉及「逆轉腎病」等醫療效能宣稱,並說明廣告以醫師形象誇大宣傳,可能使消費者誤信食品能治療疾病、延誤就醫。
食藥署公告列出113年度裁罰308萬元、114年度裁罰180萬元;中央社報導稱,截至2026年10月1日,115年度另裁罰402萬元,三年合計890萬元。115年度金額與頻次目前依中央社報導所載,食藥署公告只確認仍查獲相關廣告;裁罰額不代表已收繳金額。食品廣告裁處與醫師懲戒分屬不同程序,移付懲戒也不等於已作成懲戒決議。食藥署新聞稿、中央社報導
食藥署公告指出,113年度由嘉義市及雲林縣衛生局裁罰308萬元,114年度由嘉義縣衛生局裁罰180萬元;截至2026年10月1日仍查獲相關廣告。中央社另報導115年度有4個頻道、7次違規,裁罰402萬元,三年合計890萬元。食藥署新聞稿、中央社報導
醫師部分也須與食品廣告裁罰分開理解。中央社報導引述食藥署表示,涉案醫師部分將移付懲戒;這項程序不是食品業者的廣告裁罰。《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得就法定情事移付懲戒;依第25-2條,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醫師接獲通知後,可依程序答辯或到會陳述,對決議不服也可請求覆審。報導所稱移付尚非懲戒結果,處分方式仍須依審議決議判斷。中央社報導、《醫師法》第25條及第25-2條
食藥署提醒民眾:「食品不是藥品,不能取代正規醫療,也不能宣稱具有治療疾病的效果。」該署並建議腎臟病患者出現不適或疑似症狀時,尋求正規醫療管道診斷與治療。
二、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可以宣稱哪些功效?
一般食品不得在標示、宣傳或廣告中宣稱醫療效能;取得健康食品許可的產品,也只能在許可範圍內宣稱核准的保健功效,不能因此宣稱治療或矯正疾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第2項禁止食品宣稱醫療效能。依第45條第1項,違反第28條第2項者可處食品業者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再次違反時,主管機關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第45條第2項另規定,違規食品業者按次受罰至停止刊播。傳播業者則依第46條第2項,在地方主管機關依第45條第1項裁罰並通知後,自收到通知次日起應停止刊播;未停止刊播違反第28條第1或第2項等廣告者,依第46條第3項處12萬元至60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停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45條、第46條
「健康食品」在法規上有特定意義,不能只看產品名稱或包裝上的保健字眼。《健康食品管理法》要求產品經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所稱保健功效是增進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非治療、矯正疾病的醫療效能。購買時可查看產品是否有有效許可,以及許可證核准的功效和適用說明。食藥署健康食品管理規定
| 項目 | 一般食品 | 健康食品 |
|---|---|---|
| 許可 | 依食品相關規定管理,不因此取得健康食品許可 | 須經查驗登記,取得有效許可證 |
| 可宣稱內容 | 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也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僅能依許可內容宣稱核准保健功效 |
| 疾病治療 | 不得宣稱治療或矯正疾病 | 健康食品許可不等於治療疾病的許可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所稱保健功效,是增進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須有實質科學證據;該條也明定,這類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這是法律對產品許可範圍的界定,不代表每一項健康食品都核准相同功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

判斷益生菌廣告是否合規,應綜合檢視文案、影像、聲音與呈現情境,並對照產品許可範圍;這不等同判定特定菌株的臨床療效。
三、裁罰與媒體停止刊播的程序
目前公開資訊不足以判斷個別頻道收到通知或下架的時間,也無法確認本案廣告持續刊播的原因。食品業者違規可按次受罰至停止刊播,年度裁罰累計不能用來推定下架進度。
媒體停止刊播義務須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第45條第1項裁罰並通知傳播業者,業者自收到通知次日起才須停止刊播;未停止時可按次處罰。食藥署尚未公布本案個別頻道的通知與下架日期,因此不能僅憑裁罰累計推定下架進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46條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向中央社表示:「目前累計開罰890萬元,另已函請電視工會等督導所屬頻道下架違規廣告。」這是中央社報導所載的受訪內容,並未交代各頻道收到通知或完成下架的時間。中央社報導
目前可查到的資料未列出個別頻道的通知與實際下架日期。讀者可分別追蹤地方裁處公告、媒體處理情形與醫師懲戒決議,避免把食品廣告裁處、媒體停止刊播及醫師懲戒視為同一程序。
食藥署的「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查詢」平台可依產品或關鍵字搜尋違規紀錄。查詢時要留意產品名稱、刊播日期、裁處機關、違規內容與裁罰狀態;平台紀錄呈現的是已公告資料,不應把尚未出現在查詢結果中,解讀成產品已取得療效核准。食藥署官方說明與查詢入口
四、看到醫療人士推薦或療效宣稱,購買前如何查證?
先辨認產品類別,再核對健康食品許可與核准功效,最後把廣告中的疾病名稱或療效說法與核准內容逐項比對。醫療人士形象或推薦本身不等於產品取得治療疾病的許可。
- 記下完整產品名稱與廣告說法。 保存包裝、網頁或廣告截圖,包含品牌、品名、宣稱內容及刊播來源,避免只憑短片標題或轉傳摘要判斷。
- 查產品許可與類別。 到食藥署健康食品相關資訊確認是否取得有效健康食品許可,並核對許可證所列功效。若屬一般食品,不要把「保健」「調整體質」等行銷字句理解成治療許可。
- 查違規廣告紀錄。 從食藥署官方說明與查詢入口前往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平台,輸入產品名或相關關鍵字,核對裁處機關、日期與紀錄內容;若資料不足,可再向所在地衛生局詢問或反映。
- 把疾病療效說法當作需要查證的訊號。 「逆轉腎病」等直接指向疾病治療的宣稱,應對照法規和產品許可,不以代言人頭銜或畫面上的專業形象取代查證。

腎臟病、其他慢性病患者、長期服藥者、孕婦及兒童,選用食品前可查看產品標示並詢問醫療專業人員。不能只從「益生菌」類別判斷個別產品與藥物的交互作用,也不應自行停藥或以食品替代診療;有症狀或疑慮時應尋求醫療評估。
- 食品廣告不得宣稱治療疾病,健康食品也只能宣稱許可核准的保健功效。
- 查核時核對產品類別、許可內容與違規紀錄;食品裁罰、媒體下架及醫師懲戒是不同程序。
五、益生菌與健康食品廣告常見問題
食品不得宣稱治療疾病;健康食品許可核准的是特定保健功效,也不代表可以宣稱逆轉或治癒腎病。是否有違規仍須依個別廣告內容與主管機關調查認定。
常見問題
Q1:益生菌廣告宣稱「逆轉腎病」是否合法?
食藥署指出,食品廣告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活化勝」案中,主管機關認為相關廣告涉及「逆轉腎病」等醫療效能宣稱。其他產品或個別廣告是否違規,仍須按實際內容與證據由主管機關認定。
Q2:有小綠人標章或健康食品許可,就代表可以治療疾病嗎?
不是。健康食品許可核准的是特定保健功效,不是藥品的疾病治療許可。應查看許可證和核准功效,不要把健康食品標章延伸解讀為療效保證。
Q3:食藥署廣告查詢平台沒有某產品紀錄,代表廣告合法嗎?
查詢結果只反映平台已公告的資料,未查到紀錄不能單獨證明產品或廣告合法,也不能證明產品具有所宣稱功效。可再查產品許可,並向所在地衛生局確認。
Q4:慢性病患者或長期服藥者能否自行補充益生菌?
不能只根據廣告或「益生菌」這個類別判斷個人是否適用,也不應自行停藥或以食品取代治療。請先看產品標示;有疾病或用藥疑慮時,詢問醫療專業人員。
Q5:健康食品許可和核准功效要去哪裡查?
可查閱食藥署的健康食品相關管理規定,再以產品名稱核對是否取得有效許可及許可證列出的核准功效;不能只依包裝宣稱判斷。
參考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6)。[食藥署呼籲食品非藥品,切勿相信誇大宣稱延誤就醫]()
-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食藥署健康食品相關管理規定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9)。[公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中央通訊社(2026)。[益生菌誆稱可逆轉腎病,遭累計罰890萬、代言醫師移付懲戒]()
-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法規)。[醫師法]()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6)。[網購保健品藏風險,慎防誇大療效與違法摻藥]()。文中提供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入口
- TVBS新聞網(2026)。[影音/「活化勝」3年挨罰890萬仍照播,名醫江守山遭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