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醫療法》修正於9月23日公布,新增就醫隱私刑責,也調整妨礙醫療業務的處罰及醫療機構安全義務。病人、院方與現場工作人員須分辨各責任的適用條件。

一、醫療法修正公布,隱私與診間安全新增哪些規範?

衛福部於2026年8月25日說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全國法規資料庫記載修正日期為9月23日。《醫療法》第1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三讀新聞稿可看修法背景,適用規範以正式法條為準。

修法重點包括禁止特定方式侵害病人非公開醫療資訊或身體隱私,並依行為態樣增訂刑責;醫療暴力方面,則將機構安全措施義務和個人可能承擔的行政、刑事責任分別規定。

修法另涵蓋醫療法人治理、偏鄉醫療與醫事鑑定。法條列出禁止行為和責任,不代表各院已完成設備或流程更新,也不能據此推定暴力減少或患者信任提升。

二、就醫隱私責任如何區分?

《醫療法》第72條第一項直接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列出無故窺視、竊聽、竊錄,提供設備便利特定行為,以及製造或散布相關竊錄內容等行為;不同款次對應不同構成條件與刑度。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以外的行為人是否負責,仍須依其他適用法令與個案事證判斷。

第72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有保密要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情、健康資訊。修正條文另列出行為類型: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的醫療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或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可能觸及同項第三、四款。

依第107條,違反上述第三、四款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或竊錄,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竊錄行為,或製造、散布、播送、販賣相關竊錄內容,則列在第72條第一項第五至七款;第107條另訂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兩組刑責的行為條件不同,不能簡化成「偷拍一律同一刑度」。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之後,法條分列洩漏資料、違反隱私準則、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等行為。—《醫療法》第72條

診療或公共空間有錄音、錄影設備,不因此就能直接判定違法。第72條針對條文列出的行為及要件;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隱私準則,涵蓋環境設備、人員訓練、公共空間監視、診療錄音錄影及資料管理,並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定期檢討。

病歷、醫療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列舉的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另受第6條等規定限制。若事件同時涉及醫療法與個資法,適用條件與責任須分別判斷;不能把違反保密義務、竊錄、資料外洩一概視為相同案件。

三個並列圖示分別呈現未經允許窺視或竊聽、秘密竊錄,以及提供或散布竊錄內容
就醫隱私相關行為分有不同態樣,是否適用刑責仍須逐一核對法定條件。

三、醫療暴力修法涵蓋哪些人與責任?

《醫療法》第24條和第106條分別處理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醫療機構安全措施義務及個人刑事責任;是否適用特定罰則,須看行為方式、對象與法定要件。

第24條第二項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違反者依第106條第一項處5萬至25萬元罰鍰;涉及刑事責任時移送司法機關。這是行為人的行政罰鍰,與院方未採安全措施的罰鍰不同。

同條第三項另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必要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未依公告採取措施者,依第106條第二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衛福部在三讀說明中指出,安全保障對象從醫事人員擴及醫療機構所屬人員;落到個別機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必要措施確認要求,而不是自行假定所有院所都適用同一套設備配置。

第106條也規定刑事責任: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業務,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以公然侮辱方式妨礙上述業務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適用還須符合各款行為與妨礙業務等條件;新聞標題所說的「醫療暴力最高罰25萬元」,只概括了其中一種行政罰鍰,不能代表全部責任。

責任類型對象與條件法律效果
行政罰鍰以法定方式妨礙醫療業務5萬至25萬元;涉及刑事責任時另移送偵辦
機構安全義務醫療機構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必要措施3萬至15萬元
刑事責任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礙相關人員執行業務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刑責以公然侮辱妨礙相關人員執行業務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其必要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法》第24條

受到保障的工作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患者、陪同者或其他到院民眾則同樣受第24條「任何人不得妨礙醫療業務」規定拘束。條文分別寫出行為人的行政罰鍰、醫療機構的安全義務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實際案件仍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事證認定。

四、法律要求如何落到診間日常流程?

醫療機構可依修法列出的準則項目,盤點診療環境、設備、人員訓練、監視錄影規則及錄音錄影資料管理;院內事件通報與申訴流程也應和主管機關公告的要求核對。

第72條列明隱私準則應涵蓋環境與軟硬體、人員注意事項和訓練、公共空間監視、診療錄音錄影及資料管理。法條未直接規定各診間設備、保存期限或逐次授權方式,具體要求仍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醫療機構可檢查員工是否能辨識未授權拍攝、限制病歷與影像存取、管理資料保存調閱,以及辨識事件通報窗口。這些是日常查核方向,修法沒有明定統一通報期限或固定程序。

就醫者若有疑慮,可詢問院方病人服務、申訴或個資窗口,了解設備用途、影像管理及反映方式。遇到疑似偷拍、散布資料或診間暴力,可記下時間、地點、涉及人員與經過,再向院方說明;疑涉違法時,依情況洽所在地衛生局或警方。

院內申訴、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及警方受理是不同流程;沒有正式依據時,不預設固定順序或期限。

  1. 就醫前或現場有疑問時,詢問院方的隱私告知、申訴窗口及錄音錄影管理方式。
  2. 發生疑慮後,記下時間、地點、事件經過與相關紀錄,並確認院方受理單位。
  3. 若疑涉違法或有立即人身安全風險,依事件性質向所在地衛生局或警方洽詢;個案是否違法由權責機關依事證認定。
多張檢核卡片呈現存取權限、人員訓練、監視與錄影規則、影像資料管理及事件通報
院所日常查核可涵蓋權限、訓練、設備規則、資料管理與事件處理,細節仍須核對正式公告。

五、後續觀察:配套準則與執行成效

後續要看中央主管機關依第72條訂定的醫療隱私維護準則,以及依第24條公告的機構安全措施;這些配套的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才會進一步說明法定義務如何轉成院所作業。

法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準則,遇重大事件立即檢討;診療錄音錄影細節、資料管理及機構安全措施仍待正式公告。閱讀相關資訊時,可核對日期、適用對象及是否為正式規範,避免把說明或草案當成現行細節。

患者權益是否改善,還要觀察院方的隱私告知、申訴窗口、資料管理與事件處理,以及主管機關受理和公開資訊的方式。通報數字若公布,應核對統計期間、事件定義與來源。日常保障是否改變,仍須看配套與執行紀錄。

  • 《醫療法》修正於2026年9月23日公布施行;正式法條是判讀依據。
  • 隱私竊錄行為、醫療暴力行政罰鍰、機構安全措施義務與刑事責任各有不同要件。
  • 患者遇到疑慮可先記錄事件並詢問院方窗口;疑涉違法時依情況向主管機關或警方洽詢。

常見問題

修法針對特定隱私侵害與妨礙醫療業務行為訂出不同責任;錄音錄影是否合法、事件如何處理,都須看具體行為與正式配套規定。

Q1:醫療法修正後,所有診間錄音錄影都違法嗎?

不是只要出現錄音或錄影就能直接判定違法。第72條第一項直接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禁止條文列明且符合要件的窺視、竊聽或竊錄等行為;其他行為人是否負責,須依其他適用法令與個案事證判斷。診療過程錄音錄影的規範及資料管理方式,還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隱私維護準則確認。

Q2:醫療暴力罰則與醫療機構安全義務有何不同?

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符合條件時另有刑事責任;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則適用另一項行政罰鍰。三者對象與構成條件不同。

Q3:患者遇到偷拍或隱私疑慮,可以先向誰反映?

可先詢問院方病人服務、申訴或個資管理窗口,並記下時間、地點與事件經過;如涉及疑似違法或人身安全問題,可依情況向所在地衛生局或警方洽詢。個案處理方式須由權責機關依事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