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推薦的保健品能不能信,不看他多紅、講得多有誠意,看三件事:他有沒有告訴你這是業配、他的說法有沒有踩到療效紅線、以及他搬出來的「研究」是不是被挑過的。這三件事都有跡可循,而且台灣法律其實有在管。收了廠商好處不講、把保健品講成能治病,都可能違法,連代言人自己都會被連帶開罰。
這是拆穿健康行銷話術系列的第三篇。前面兩篇拆了排毒鹼性生酮的偽科學和天然無添加的包裝話術,這一篇處理你每天在手機上滑到的那種:某個你喜歡的網紅,笑著跟你說這罐他吃了超有感。
破綻一:藏起來的業配,本身就違反規則
第一個要看的,是他有沒有讓你知道這是合作。這不只是誠不誠實的問題,是有法規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說明,薦證者與廠商間如果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例如收受報酬、免費商品,卻沒有在推文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則不輕,可處新臺幣五萬元到二千五百萬元,再次違反是十萬元到五千萬元,薦證者本身還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有個很有意思的分界。公平會說明,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而獲得報償,是一般大眾可以合理預期的,所以不需要特別揭露。你看到大明星拍廣告,本來就知道那是廣告。真正的問題出在那種「假裝自己是自掏腰包的普通用戶」的網紅推文,讓你以為是真心分享,其實背後有金錢往來卻不說。
所以第一個破綻很簡單:找有沒有「合作」「贊助」「廣告」「業配」這些字。愈是把商業關係藏起來、裝成純粹好心分享的,你愈要提高警覺。
破綻二:講到「療效」就是踩紅線
第二個看的是他怎麼形容效果。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法律明文禁止它宣稱療效。食藥署指出,食品廣告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六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鍰。而且這條紅線畫得很細,業者就算用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只要足以讓消費者聯想到該食品有醫療效能,衛生局仍可認定違規;像「三高」「血濁」「肝火」這類俗語,搭配血管疏通的動畫暗示能改變身體機能,就屬違規。判斷的重點在整體傳達的意思,不是單一字眼。
如果你覺得「連暗示都算,是不是太嚴」,看一個真實案例就懂了。食藥署公布 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這十件罰鍰從一百萬到一千一百多萬元不等,榜首「A.H.A 關捷挺固立」宣稱能治療肌肉萎縮、逆轉退化性關節炎,累積罰鍰達 1124 萬元,而它的代言人郭子乾也被另外裁罰 216 萬元。
我要你記住的是最後那句:代言人被罰了 216 萬。代言人不是唸稿的、不是無辜的,講出違規宣稱一樣有責任。所以當一個網紅告訴你某罐保健品能「改善」「治療」「逆轉」某個疾病,那不是什麼獨家好康,那是踩在紅線上的違規話術。
破綻三:被挑過的「研究」與「我吃了超有感」
第三個看的是他拿什麼當證據。話術最愛用兩種東西:一種是「有研究證實」,一種是「我自己吃了三個月」。
「有研究證實」聽起來很硬,但魔鬼在細節。那篇研究可能是動物實驗、可能是廠商自己出錢做的、可能是從一堆結果裡挑出唯一對它有利的那一篇。單獨一篇、又剛好是賣方拿出來的研究,證據力很有限。真正可靠的做法,是去看有沒有獨立、多篇、針對「人」的研究得到一致結論,這部分我會在這個系列的最後一篇教你怎麼查。
至於「我吃了超有感」,那叫個人體驗,不是證據。安慰劑效應、剛好那陣子作息變好、心理預期,都可能讓人覺得有效。一個人的感覺說服力很低,這也是為什麼嚴謹的實驗要找很多人、還要設對照組。網紅的「有感」再真誠,都取代不了證據。
三個問題,滑到業配就拿出來檢查
把上面三個破綻變成三個問題,你下次滑到保健品業配時,花十秒就能檢查完。
第一,他有沒有揭露這是合作或贊助?藏起來的業配,連遊戲規則都沒遵守。
第二,他有沒有講到治療、改善、逆轉某個疾病或身體狀況?只要沾到療效,就是違規話術,別信。
第三,他的證據是「我自己吃了很有感」,還是拿得出可以查的一手研究?前者是個人體驗,後者才值得你多看兩眼。
三個問題只要有一個答案不對勁,這個推薦的可信度就要打很大的折扣。
網紅的工作,是讓你想買,不是幫你查證。這不代表所有業配都在騙人,我只是提醒你:把「他很紅、很有誠意」和「這產品真的有效」分開來看。看穿這三個破綻,你追蹤誰、喜歡誰都沒關係,掏不掏錢,你自己有一把尺。
常見問題
網紅收錢推薦產品卻不說是業配,違法嗎?
可能違法。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薦證者與廠商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收報酬、免費商品)卻未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二千五百萬元,薦證者還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平會)。
保健食品可以說能改善或治療疾病嗎?
不行。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宣稱醫療效能最高罰五百萬元,連暗示、諧音、錯別字或「三高」「血濁」等俗語搭配暗示都算違規(中央社/食藥署)。聽到網紅說某罐能治病、逆轉某症狀,多半是違規話術。
幫忙代言的網紅或藝人,也要負責任嗎?
要。食藥署 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中,榜首產品累罰 1124 萬元,代言人也被另外裁罰 216 萬元(食藥署)。代言人講出違規宣稱一樣有法律責任,不是唸稿就沒事。
網紅說「有研究證實」,就代表產品有效嗎?
不一定。那篇研究可能是動物實驗、廠商自己出錢做的,或從眾多結果裡挑出唯一有利的一篇。可靠的證據要看有沒有獨立、多篇、針對人體的一致結論,單一篇、又是賣方提供的研究證據力有限。
「我自己吃了很有感」可以當作有效的依據嗎?
不能。個人體驗會受安慰劑效應、生活作息改變、心理預期影響,一個人的感覺說服力很低。這正是嚴謹實驗要找很多人並設對照組的原因,網紅的「有感」取代不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