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減稅的優惠落在符合條件的基金或特定架構,不會自動免除台灣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申報、最低稅負或受控外國企業(CFC)規範。跨境投資是否划算,要先分清楚誰取得所得、使用哪種法律形式,以及基金由哪裡實際管理。

一、香港基金減稅,優惠適用在哪個層級?

不等於。香港利得稅優惠依基金資格、交易與法定條件判定;台灣個人仍須依所得性質與申報戶情況處理境外所得。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是不同課稅主體。基金符合條件的交易收益可能適用香港基金稅制優惠;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或績效報酬,適用條件另有規定;投資人收到分配或出售基金權益,應依基金法律形式、交易及所得性質判斷所得歸屬;帳戶所在地不會單獨改變稅務居民身分。

香港政府於 2026 年 6 月提出修法草案,涵蓋擴大基金及合資格投資範圍、取消附帶交易收入 5% 門檻等。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立法會網站仍列法案待恢復二讀及三讀,草案內容尚未生效;適用方式須以通過條文為準。

「法案目前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逐條審議已完成。」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26 年 8 月 12 日

二、香港基金現行優惠與修法方向差在哪裡?

現行制度的基金資格、合資格資產及附帶交易比例均有條件;草案擬擴大適用範圍並取消 5% 門檻,目前尚未生效。

香港稅務局指引說明,符合定義及法定條件的基金,其合資格交易利得可獲豁免;附帶交易收入不超過合資格交易與附帶交易總收入的 5% 時,附帶交易利得也可獲豁免。超過門檻時,附帶交易所得利得不適用該豁免,合資格交易利得仍按規定處理。[6]這項待遇只涉及基金層級的合資格利得,不涵蓋所有基金收入、管理人報酬或投資人個人所得。

草案提議擴大合資格投資及基金範圍,並在統一基金制度加入稅務申報與經濟實質要求。附帶權益方面,現行優惠以私募股權投資為主;草案擬讓其他合資格基金的績效連結報酬也可能納入,但仍須符合基金、服務內容、報酬計算及實質活動等條件。媒體報導的政策方向不能取代條文審查。

檢查項目現行制度2026 年草案方向
基金與投資範圍依現行基金定義及指定資產判斷擬擴大基金定義與合資格投資
附帶交易收入比例不逾 5% 才可連同相關利得適用豁免;超限時附帶交易利得不適用豁免擬取消 5% 收入比例門檻
基金合資格收益符合條件者可能適用 0% 利得稅範圍與條件待正式條文確認
附帶權益以合資格私募股權收益為主擬擴大至其他合資格基金收益
申報與實質要求依現行規則及文件保存要求草案擬增申報及經濟實質要求
香港基金現行制度與2026年草案的並列比較,標出附帶交易收入5%門檻、合資格基金利得0%稅率及草案待立法狀態。
現行制度的5%門檻仍適用,草案擬取消門檻並擴大範圍,但尚未生效。

三、台灣稅務居民投資香港基金,海外所得怎麼算?

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 100 萬元時,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是否補繳基本稅額仍要進一步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的股利、利息及證券交易所得,不一定出現在綜合所得稅查詢或稅額試算資料中,申報戶應自行整理金融機構通知、對帳單及交易紀錄。100 萬元是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不是只把超過部分計入。

以 114 年度規定為例,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元免稅額後的餘額,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就差額繳納。海外已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基金層級優惠不會直接消除台灣家庭的申報或補稅義務。

海外所得先按申報戶合併,再依100萬元門檻、750萬元免稅額及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最後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是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是否補稅還要完成計算並比較一般所得稅額。

四、基金形式與 CFC 規則,為什麼要一起盤點?

不能只看設立地或名稱。台灣 CFC 規定要檢查境外實體是否位於低稅負地區、個人及關係人的持股或控制程度,以及法定豁免條件。

CFC 判斷分兩步。第一步,確認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位於低稅負地區,並檢查個人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是否達 50%,或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時才進入 CFC 判斷。第二步,再確認個人是否須計算歸課所得:除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年底直接持股等條件外,仍須檢查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的適用前提,以及實質營運、盈餘等法定豁免。不能單憑 10% 持股推定有計算義務。[4]

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信託及特殊目的實體的權利義務不同,會影響所得如何認定、誰有控制權及要保留哪些文件。盤點時應沿持股鏈查看股東、董事、普通合夥人、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安排,也要留存投資決策紀錄、當地人員與營運資料。香港註冊地址或銀行帳戶不足以單獨證明實際管理地。

五、跨境配置前,如何比較稅負與家庭總成本?

除了基金可能節省的稅負,也要計入管理費、法律與會計支出、申報維護、資金流動性及資產傳承安排,才能比較家庭實際承擔的總成本。

  1. 確認本人、配偶及申報戶成員的稅務居民身分與海外所得資料。
  2. 索取基金章程、財務報表、分配通知、交易紀錄及管理契約,辨認所得類型。
  3. 畫出個人、公司、合夥、信託、基金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的持有及控制關係。
  4. 整理投資決策地、管理人工作地、當地員工及營運文件,檢視實質活動。
  5. 將香港及台灣的稅負、設立維護費、申報成本、匯率與流動性限制放入同一份試算。

香港基金優惠不等於家庭稅後成本必然下降,仍須把投資人身分、基金法律形式、實際管理地依序納入比較。修法與稅務規定可能變動,本文僅供一般教育參考,不構成個別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

  • 香港基金的 0% 利得稅是符合條件時的基金層級優惠,不等於台灣投資人個人免稅。
  • 草案擬取消附帶交易收入 5% 門檻並擴大適用範圍,仍須等待正式立法與指引。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CFC、申報成本與資產傳承應放在同一份家庭資產檢查表中。

常見問題

Q1:海外所得達新台幣 100 萬元,就一定要繳基本稅額嗎?

不一定。海外所得達門檻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後,仍須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較高部分才繳納。

Q2:香港基金的 0% 利得稅,能否免掉台灣海外所得申報?

不能直接這樣判斷。香港基金與台灣個人屬不同課稅層級,投資人仍須檢視海外所得及基本所得額申報義務。

Q3:香港基金修法已經生效了嗎?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立法會法案資料仍列待恢復二讀及三讀;草案尚未生效,適用年度須待正式條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