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名字不代表同一個東西。型態、部位、萃取方式決定一個成分落在食品還是藥品這一格,葡萄糖胺就是最多人吃、也最容易搞混的例子:葡萄糖胺硫酸鹽依衛福部公告以藥品列管,鹽酸鹽卻是合法的食品原料,兩罐擺在不同貨架上的東西,中文名字幾乎一模一樣。
一、藥局那罐跟保健食品架上那罐,差在哪
先把這件事講清楚。依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葡萄糖胺硫酸鹽(Glucosamine Sulfate)依前行政院衛生署 94 年 1 月 11 日衛署藥字第 0940300833 號公告,以藥品列管,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同一份清單裡,葡萄糖胺鹽酸鹽(Glucosamine HCl,殼)與 N-乙醯基-D-葡萄糖胺(N-acetyl-D-glucosamine,殼)卻列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兩者備註都寫著同一句話,為硫酸鹽類型態者不以食品管理。
這句備註是關鍵。決定分類的不是「葡萄糖胺」這三個字,是後面那個「硫酸鹽」還是「鹽酸鹽」。本站在這罐保健食品在台灣合法嗎整理過食藥署清單的三種狀態,可供食品使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查無結果,那篇談的是怎麼查一個成分落在哪一格;這篇要講的是更前面一步的坑,同一個成分名字底下,其實藏著兩種、甚至更多種不同的東西,查的時候如果沒看清楚是哪一種型態,很容易對錯格子。

二、決定分類的是型態與部位,不是中文名字
這個觀念要先弄清楚:法規在看一個原料能不能當食品賣的時候,看的是它的化學型態、萃取部位、加工流程,中文名字只是一個標籤,標籤底下可能包著完全不同的分子。2026-09-16 實抓的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共 1,707 筆,分成「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1,173 筆與「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534 筆,這份清單逐筆記錄的正是型態與部位,不是只記一個籠統的成分名稱。
很多人會誤會這一點,看到某個成分名字出現在清單上,就以為整個名字底下的所有東西都是同一種待遇。實際情況常常不是這樣,同一個名字換一種型態、換一個部位,備註欄寫的管理方式可能完全相反。接下來的四組例子,都是這個判準在實際案例裡的樣子。

三、納豆可以吃,純化的納豆激酶不行
納豆是台灣人也吃得到的傳統發酵食品,整顆納豆照吃沒有問題。但同一份清單裡,納豆激酶(Nattokinase,純化物)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寫著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差別在「純化物」三個字,納豆本身是完整的發酵黃豆製品,納豆激酶則是從裡面萃取、濃縮出來的單一成分,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這裡要釐清一個常見的誤會:很多人看到「納豆激酶尚不得作為食品原料」這句話,會誤以為納豆本身也不能吃,這是把「食品」跟「純化物」混在一起看。反過來看就會比較清楚,一顆完整的納豆,跟從一堆納豆裡萃取出來的一種酵素,在法規上從來就不是同一個東西,只是剛好共用同一個中文詞根。

四、薑黃根莖是辛香料,化學合成的薑黃素卻不行
薑黃(Turmeric,根莖)列在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這是台灣廚房裡常見的辛香料,咖哩黃色的來源。但同一份清單裡,化學合成薑黃素(Curcumin)、由薑黃根莖製取的四氫類薑黃素(Tetrahydrocurcuminoids)、以及爪哇薑黃(Temu lawak,根莖)都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同樣一個「薑黃」的名字,根莖本身跟從裡面純化或合成出來的單一成分,落在清單的兩端。
這件事跟膝關節保健很有關係。市面上不少標榜「抗發炎」的保健食品會強調薑黃素含量,本站在護膝食物有效嗎整理過美國骨科醫學會治療指引,薑黃這類食物最多是輔助抗發炎,控制體重與強化肌力才是實證較強的做法;這裡要補的是另一半的資訊,薑黃根莖入菜是傳統食材沒有疑慮,但純化或合成出來的薑黃素成分,目前在食藥署清單上是尚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的狀態,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五、鼠尾草全草可以用,果實種子卻不行
鼠尾草(Sage, Salvia officinalis L.)全草列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西式料理常拿它的葉子做香料。但同一份清單裡,同樣學名底下的果實、種子卻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差別不在物種,是植株的哪個部位。另一種常見的奇亞籽(chia seed, Salvia hispanica L.)雖然學名同屬鼠尾草屬,種子部位卻是列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這又是另一組容易被搞混的名字。
這個案例最能說明「部位」這兩個字有多重要。同一株植物,葉子跟種子在法規上可能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待遇,光看到「鼠尾草」三個字就下結論,不管是判定可用或不可用,都有可能剛好對到清單上錯的那一列。

六、葡萄柚果實可以用,籽卻不行
葡萄柚(Grapefruit)果實、以及由果皮製取的葡萄柚油,列在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但同一份清單裡,葡萄柚籽被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另外寫明,葡萄柚籽萃取物經判定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須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提出申請,才能進一步討論能不能使用。市面上偶爾會看到標榜「葡萄柚籽萃取物」的產品,這句備註是判斷這類產品原料狀態時該先確認的一句話。
這組例子跟前面幾組略有不同的地方在於,葡萄柚籽萃取物的狀態被明確歸類成「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需要走特定的申請程序才能進一步討論。這也再次印證,同一顆水果的不同部位,會走上完全不一樣的法規路徑。

七、查詢時要連著看部位與型態,只比中文名字會誤判
把五組例子擺在一起看:葡萄糖胺硫酸鹽與鹽酸鹽、納豆與納豆激酶純化物、薑黃根莖與化學合成薑黃素、鼠尾草全草與果實種子、葡萄柚果實與籽。共同點只有一個,中文名字看起來一樣或很像,法規上的身分卻完全不同,差別全部寫在括號裡的型態或部位那幾個字。
你要先知道一件事,查詢食藥署清單的時候,光打中文名字進搜尋欄,查到的結果很可能只對到清單裡的其中一列,另一列型態或部位不同的東西,你完全沒看到。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把拉丁學名、型態(例如硫酸鹽、鹽酸鹽、純化物、萃取物)、部位(例如根莖、全草、果實、籽)一起輸入或對照,才能確認自己查到的是產品標示上寫的那一種。查完之後,如果落在查無結果,還要回頭看是不是一般傳統食品原料,這部分的判準已經在這罐保健食品在台灣合法嗎整理過。

常見問題
葡萄糖胺硫酸鹽跟葡萄糖胺鹽酸鹽是同一種成分嗎?
不是同一種型態。依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葡萄糖胺硫酸鹽依 94 年衛署藥字公告以藥品列管,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葡萄糖胺鹽酸鹽與 N-乙醯基-D-葡萄糖胺則列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備註皆載明硫酸鹽類型態者不以食品管理。購買前應對照產品標示上寫的是哪一種型態。
納豆激酶被列為尚不得使用,是不是代表納豆也不能吃?
不是。食藥署清單受限的對象是「納豆激酶純化物」,備註為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納豆本身是傳統發酵食品,屬一般食品,照吃沒有這項限制。差別在有沒有經過純化萃取。
看到某成分名字出現在食藥署清單上,是不是就代表整個名字底下都是同一種管理方式?
不一定。清單記錄的單位是型態與部位,不是單純的中文名稱。薑黃根莖、鼠尾草全草、葡萄柚果實都列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但化學合成薑黃素、鼠尾草果實種子、葡萄柚籽卻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查詢時務必連著看清單上記載的型態與部位欄位,詳見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