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的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說明,缺藥平台主要讓醫療機構與藥局查詢、通報,民眾能直接看到的是食藥署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三份公開清單:經評估有替代藥品、經評估無替代藥品與已解除短缺;查證日期:2026-09-29。醫師處方的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時,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藥師得以相同價格或較低價格的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替代,並告知保險對象;查證日期:2026-09-29。
這篇只處理制度與查詢流程,不列食藥署公告中的替代藥品名稱,也不判斷個別處方是否適合替代。若想先看近期清單資料的整理,可讀藥局調不到藥時的公開清單查核說明;供應韌性政策背景則見台灣藥品供應韌性的制度整理。

缺藥清單要去哪裡查?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目前提供三份食藥署資料集,分別是經評估有替代藥品、經評估無替代藥品,以及藥品已解除短缺品項。這三份資料集是民眾可直接查看的公開資料;本站也將它們整理成食藥署三份清單的缺藥查詢頁,供讀者依藥品名稱或成分查找。
資料集頁登錄的更新頻率為每7日;這組更新規則與查證日期 2026-09-29,依有替代藥品資料集、無替代藥品資料集及已解除短缺資料集頁面查得。查詢結果只表示食藥署公開的供應狀態,不能直接變成個人的換藥指示。
查找時可用藥袋上的藥品名稱或成分,並留意清單的分類是有替代、無替代或已解除短缺。本站資料層不轉載清單中的替代藥品名稱,讀者若要知道處方如何處理,請問開立處方的醫師或調劑藥師。
官方所說的「缺藥」怎麼判定?
衛生福利部說明,藥品供應短缺指的是「已無其他廠商生產製造同一成分產品」的情形。單一廠牌暫時無法供應,若市場上仍有其他同成分產品,依官方說明不屬於藥品供應匱乏事件。
食藥署也曾說明,多數案件屬個別廠牌藥品短缺,仍有其他藥品可供替代;這是供應狀態的判定,不代表每一張處方都能直接改用其他品項。替代範圍要看後文的處方與藥師規則,本文不列具體藥名。
誰有義務通報缺藥?
《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的藥商,應定期申報該許可證藥品的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若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也有提前通報義務。這段法定義務與查證日期 2026-09-29,見《藥事法》第27條之2。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2條列出網路平台通報方式與應填內容,包含藥商名稱、聯絡人、藥品品項、許可證字號、通報日期、庫存量、預估可供應時間及不足供應原因等。同條第2項也寫明,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者,得準用前項規定通報;查證日期:2026-09-29,依辦法第2條。

通報制度有哪些時間規則?
下表只列法規明文寫出的期限。每一列的期限、條號與查證日期 2026-09-29,均以《藥事法》第27條之2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為準;官方頁未載明的受理細節不在表內。
| 情形 | 法規依據(條號) | 期限 |
|---|---|---|
| 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有不足供應之虞 | 《藥事法》第27條之2 | 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查證日期:2026-09-29,依第27條之2 |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未及通報 | 《藥事法》第27條之2 | 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查證日期:2026-09-29,依第27條之2 |
| 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通報 |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2條 | 二十四小時內於網路平台補正;查證日期:2026-09-29,依第2條 |
| 專案核准期限 |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9條 | 每次最長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得申請展延,每次六個月,展延二次為限;查證日期:2026-09-29,依第9條 |
這些是藥商通報、網路補正與專案核准的制度期限,不能拿來推算某一家藥局何時到貨。個別品項的供應時間,食藥署會依通報調查、協調供應與替代品評估後,在平台或公開資料中呈現可查資訊。
民眾可以直接用官方平台通報嗎?
官方頁面的使用對象沒有完全用同一種方式表述。衛福部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寫的是廠商、醫療院所及相關公協學會可透過藥品短缺線上通報系統或紙本、電郵通報;食藥署新聞稿則寫明醫療機構、藥局可在平台搜尋藥品名稱或成分,查詢短缺及替代藥品資訊,也可進行通報。上述對象與查詢、通報功能的說明,查證日期 2026-09-29,見衛福部通報處理中心說明及食藥署新聞稿。
法規第2條第2項另寫「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者」得準用通報規定。官方頁面沒有寫出民眾註冊、登入、通報或查詢的完整操作步驟,也沒有明確把民眾列為平台使用者,因此本文不替官方補上「民眾可以」或「民眾不可以」的結論。民眾能直接掌握的查詢方式,仍是查看公開清單或使用本站缺藥查詢頁。
藥師可以直接換別的廠牌嗎?
可以先看處方箋有沒有註明不可替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的規則是: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查證日期:2026-09-29,依第26條。
同一條也涵蓋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這個規則給的是藥師依處方與現場品項判斷的法定範圍,清單上標示「經評估有替代藥品」不等於民眾可以自行挑選或更換;本文不比較療效、不提供劑量用法,也不列替代藥品名稱。

食藥署收到通報後會怎麼處理?
依食藥署說明,收到藥品短缺通報後,會調查藥品供應狀態、協調廠商供應給通報機構、評估替代藥品,並把相關資訊公布於平台供臨床端參考。若沒有替代藥品,食藥署會啟動公開徵求專案進口或製造;查證日期:2026-09-29,見食藥署持續穩定國內藥品供應。
衛福部另說明,因應民眾到基層診所就醫及到藥局拿藥的情形增加,食藥署已協調並宣導藥商及藥廠優先供應藥品給社區藥局及基層診所。這是供應分配的政策說明,沒有承諾個別藥局或個別日期一定有貨;查證日期:2026-09-29,見食藥署強化資訊傳遞與藥品妥善分配。
拿不到藥的時候可以找誰?
目前可連線的官方頁面沒有指定民眾遇到拿不到藥時的單一專線或統一受理窗口。官方資料寫的是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及相關團體的通報與供應協調流程;讀者若要確認自己的處方如何處理,請向開立處方的醫師或目前調劑的藥師詢問,這是個案處理的詢問對象,不是食藥署另行指定的民眾窗口。
若要反映供應問題,制度上有藥商、醫療機構及其他得知不足供應之虞者的通報文字,但官方頁面沒有寫出民眾使用平台的完整身分驗證與操作步驟。不要把單一藥局暫時調不到某廠牌,直接推定為全國性藥品供應短缺;先查看公開清單,再把處方問題交由醫師或藥師說明。
本刊提醒,請勿自行停藥換藥,有疑問請問醫師或藥師。症狀變化或用藥疑問請找醫師與藥師,本文只講行政流程。
聽說自己的藥缺貨時先確認哪幾件事?
- □ 記下藥袋或處方上的藥品名稱與成分,對照公開的有替代藥品清單、無替代藥品清單及已解除短缺清單;三份清單與查證日期 2026-09-29,見上述官方資料集。
- □ 使用本站的缺藥查詢頁交叉查看公開清單整理;本站頁面只呈現供應狀態,不提供替代藥品名稱與用藥判斷。
- □ 分清楚是單一廠牌暫時調不到,還是清單中的藥品供應狀態;官方對「藥品供應短缺」的定義是已無其他廠商生產製造同一成分產品。
- □ 把處方箋是否註明不可替代這件事交給調劑藥師核對,不自行依清單挑選其他品項。
- □ 若藥師表示需要處方端確認,請詢問開立處方的醫師;藥師可替代的條件包含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以及價格相同或較低等法規要求。
- □ 若要通報供應問題,先確認自己是依官方頁面所列的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或其他法規文字所指的通報角色;民眾使用平台的身分驗證與操作方式,官方頁未載明。
常見問題
缺藥平台是給民眾使用的嗎?
官方說明頁主要把平台使用者寫成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或相關團體,法規則寫到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不足供應之虞者。官方沒有提供民眾完整的登入、身分驗證與通報操作說明,因此民眾可先查三份公開清單,個案處理請問醫師或藥師。
清單標示有替代藥品,就可以自己換嗎?
不可以把供應面清單當成個人換藥指示。處方未註明不可替代時,藥師才是在法規條件內核對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及價格等條件,並告知保險對象;本文不列替代藥品名稱。
藥局說缺藥時,官方有民眾單一窗口嗎?
目前可連線的官方頁面沒有指定民眾遇到拿不到藥時的單一專線或統一受理窗口。請先向開立處方的醫師或調劑藥師詢問個案處理方式,症狀變化或用藥疑問也請找醫師與藥師。
參考來源
-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事法第27條之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成立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 (衛生福利部)
- 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機制 (衛生福利部)
- 食藥署持續強化資訊傳遞、主動監測及協調藥品妥善分配 (衛生福利部)
-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國內缺藥問題一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藥署持續穩定國內藥品供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藥品短缺經評估有替代藥品品項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藥品短缺經評估無替代藥品品項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藥品已解除短缺品項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