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出學費,若涵蓋完整就學期間,就會成為十多年的現金流責任。教育基金規劃要同時檢查退休本金、贈與稅及家族公平。本文提供臺灣家庭的決策框架,實際安排仍須依資產、支出、人數與學校選擇試算。
一、一張多年學費帳單,為什麼可能動到退休本金?
可能會。單年學費看似可負擔,學費成長、完整就學年限與多名孫子女疊加後,可能提前消耗難以回補的退休本金。
《印度時報》教育版二手報導引述 Weatherbys Private Bank 研究指出,英國 2026 年完成私立日校教育的學生,從學前班至 Year 13 共 14 個學年,平均學費總支出為 216,189 英鎊,年增 5.7%。若孩子在 2026 年秋季入學,假設學費每年成長 3%,到 2040 年完成 A-level 時,總支出估計為 393,492 英鎊。
指定的 Financial Times 頁面無法存取,上述 2026 年數字因此由《印度時報》二手報導承接。Weatherbys 2023 年文章僅補充多年累計估算與祖父母資助背景,其年度與假設不同,不用來佐證上述數字。
這組估算反映英國制度與當地私校費率,不能直接套用為臺灣家庭的教育成本。
臺灣家庭應先確認承諾涵蓋哪些階段,再將學前、國高中、大學或海外就學的適用年期逐年列帳。大學階段可依教育部115 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作為官方起點,再查預計就讀學校的實際收費。住宿、生活費及其他學齡支出另行填入;海外就學加入匯率與跨境稅務,多名孫子女就學期重疊時標出支出高峰。退休端另列生活費通膨與醫療照護。
二、第一件事:先算自己的退休安全邊際
先估終身必要支出與可動用資產的差額,再從真正的餘裕設定教育資助上限。退休生活與照護準備的順位應高於可調整的教育贈與。
可用這個公式試算:退休安全邊際=可動用金融資產+退休淨收入現值-必要生活、醫療照護、住宅維護、稅負及緊急預備金現值。現值是把未來每年的收入與支出換算成今天的金額。
試算須統一採名目或實質口徑,設定折現率與資產報酬假設,以稅後現金流計算,並明定估算年限及期末保留資產。基本與長壽壓力情境應分開試算,以夫妻中較長壽者為期間基準。公式只供初步盤點,不能取代個人退休規劃。
試算時避免重複計入通膨,並逐年檢查現金缺口。自住房、未上市股權等難以迅速變現的資產,沒有變現計畫時不計入學費資金。
壓力情境應納入學費成長、不利匯率、長壽與照護需求。若需借款、賣房或降低生活品質,就應下修資助額。

三、第二件事:分清教育費與一般贈與的稅務差異
不能一概判定。一般現金移轉須納入贈與稅規則;符合特定法定條件時,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必要教育費,才可能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 月發布的「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115 年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同一位贈與人在一個曆年內的贈與須合併計算,並非每名孫子女各有 244 萬元。祖父與祖母各自贈與時,仍要分清資金來源及全年其他贈與;跨年度安排仍須重查贈與發生年度的財政部公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官方問答列出,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祖父母與孫子女雖屬直系血親,直接向學校付款是否足以證明符合第 20 條,仍應由稽徵機關依扶養順位、受扶養條件、費用性質及個案事實認定;相關條件可參照《民法》第 1114 條、第 1115 條、第 1117 條。付款前應備妥身分、扶養及費用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確認是否適用。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不能單憑直接付給學校就認定適用排除。應保存繳費單、金流及用途說明,並盤點同年度其他贈與。
四、第三件事:把手足公平寫成家族共同規則
公平可以採每人同額,也可以採相同資助原則。關鍵是事前說明計算方式與範圍;書面紀錄可保存贈與事實,但不會自行產生遺產扣抵效果。
家族可採三種基準:按實際學費、每人固定總額,或按教育階段提供相同比例。規則若可預測、可重複套用,較容易說明公私立、國內外就學造成的差異。
先確認受助孫子女將來是否具有繼承人身分。孫子女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直接繼承祖父母;《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也只適用於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得的特種贈與,教育費不宜逕自視為法定歸扣。贈與紀錄用來保存給付事實,若希望調整日後分配,還須另作遺囑或其他合適安排,並受特留分等規定限制,應由法律專業人員依家族關係檢視。

五、分年贈與、教育專款或家族信託,怎麼選?
重視彈性可評估分年贈與,重視帳務辨識可設教育專款,重視用途與給付條件可評估信託;三者的控制力、成本及稅務時點不同。
| 安排方式 | 資金控制與用途 | 優點 | 限制與稅務提醒 |
|---|---|---|---|
| 分年贈與 | 受贈後通常由受贈人管理 | 金額與年度容易調整 | 用途控制較弱;同一贈與人的全年贈與須合併計算 |
| 教育專款 | 以專戶、逐筆付款或家庭約定區隔 | 帳務與憑證較清楚 | 「專款」名稱本身不會自動產生免稅或信託的法律效果 |
| 家族信託 | 可依契約設定學費、年齡與給付條件 | 用途控制及跨年度管理較完整 | 有設立與管理成本;契約及稅負依架構而異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由非委託人享有,依法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人並課徵贈與稅;實際稅額與申報時點仍須依契約及現行規定確認。金額大、期間長或需限制用途時,可再評估其管理效益與成本。
六、決定出學費前的六項檢查表
先完成成本、退休、稅務、金流、家族規則與文件六項檢查,再作出可承擔且能留下證據的教育資助承諾。
- 列完整成本:逐年列出學費、住宿與必要支出,註明成長率及匯率。
- 守退休底線:扣除生活、照護、長壽與緊急需求,確認仍有餘裕。
- 核對稅務身分:確認雙方身分、扶養關係、付款方式及其他贈與。
- 保留金流證據:保存帳單、匯款、收據與用途說明。
- 約定公平原則:寫下資助基準;若要影響未來遺產分配,另請法律專業人員規劃。
- 選擇執行工具:比較三種工具的彈性、成本、控制力與稅務時點。
- 教育基金應建立在退休安全邊際之上,不能先承諾多年學費再回頭縮減晚年準備。
- 年度贈與免稅額按每位贈與人全年合併計算;必要教育費能否排除,取決於法定條件與個案事實。
- 家族公平需要共同規則與贈與紀錄;若要影響未來遺產分配,仍須另作有效法律安排。
涉及大額贈與、外幣或信託時,宜整理資產與給付資料,請會計師、律師或信託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Q1: 祖父母直接替孫子女繳學費,一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嗎?
不一定。須確認雙方的扶養身分、費用必要性及付款事實,並保存帳單及憑證,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員確認。
Q2: 每個孫子女都有一份年度贈與免稅額嗎?
沒有。免稅額按每位贈與人的全年贈與總額計算,同一曆年贈與不同人的金額要合併盤點。
Q3: 教育專戶等同教育信託嗎?
不等同。專戶只區隔帳務;信託的權利與用途由契約規範,並有設立及管理成本。
Q4: 生前付過學費,將來可以直接從該子女一房的應繼分扣除嗎?
不能直接扣除。應先確認受助孫子女是否具有繼承人身分;教育費也不當然屬於《民法》第 1173 條的法定歸扣。贈與紀錄只能證明給付事實,若要調整遺產分配,應另由法律專業人員規劃遺囑等安排,並檢查特留分限制。
參考來源
- Times of India, TOI Education(2026-08-13)。£216,000 for one child’s education: Why the cost of private schooling in the UK keeps climbing
- Weatherbys Private Bank(2023)。Cost of privately schooling next generation set to more than double
- 教育部(2026)。115 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1)。遺產及贈與稅法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20)。4202 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詢日期 2026-08-20)。民法第 1114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詢日期 2026-08-20)。民法第 1115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詢日期 2026-08-20)。民法第 1116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詢日期 2026-08-20)。民法第 1117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詢日期 2026-08-20)。民法第 11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