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7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4491號令,依總統府公報查詢系統紀錄,正式公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0條之1、第16條之1、第39條之2至第39條之5、第46條之1、第58條之1、第71條之1及第71條之2條文,刪除第21條、第61條及第64條條文,並修正第4條、第二章章名、第15條等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環境部部長彭啓明會銜副署。這是繼6月17日《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後,環境部所稱「循環雙法」到齊的最後一塊拼圖。

修法核心: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

環境部新聞專區說明,此次修法以「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應回收廢棄物的範圍從一般廢棄物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同時須完成後續環境復原。

中央社報導指出,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設備退役後產生的廢棄物,過去欠缺專屬的回收清理機制,修法後將其正式納管,要求相關業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驗證制度。環境部同時統一整合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取代過去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辦法。

太陽能光電板堆疊,象徵再生能源設備廢棄物納入回收管理

罰則加重至7年徒刑,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

聯合新聞網報導,修法大幅提高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刑責,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棄置地點屬於生態或環境敏感地區,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或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後續可裝設、利用監視攝錄系統,並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手段強化取締。

CSRone 永續智庫報導補充,修法也強化不法利得的追繳機制,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針對環境復原,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新增規定讓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須負連帶責任,確保污染場址清理復原工作能夠完成。

工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與監控系統,象徵科技執法強化廢棄物流向掌握

兩年緩衝期銜接百項子法,與資源循環推動法互為表裡

由於修法牽動既有管理制度與業者運作方式的重大變革,環境資訊中心報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考量法案涉及廣泛的產品與產業範圍,預計將訂修超過百項子法,包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因此本次修法編列2年緩衝期,自公布後2年施行,讓產業有時間調整銜接。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與6月17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6451號令公布、全文修正為7章52條的《資源循環推動法》(原《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互為表裡:前者聚焦廢棄物流向管控與環境正義的「管末」防線,後者則從產品設計、生產到消費的「源頭」推動循環經濟,兩法合稱「循環雙法」,共同構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後續推動台灣資源循環治理的法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