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7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4491號令,依總統府公報查詢系統紀錄,正式公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0條之1、第16條之1、第39條之2至第39條之5、第46條之1、第58條之1、第71條之1及第71條之2條文,刪除第21條、第61條及第64條條文,並修正第4條、第二章章名、第15條等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環境部部長彭啓明會銜副署。這是繼6月17日《資源循環推動法》公布後,環境部所稱「循環雙法」到齊的最後一塊拼圖。
修法核心: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
環境部新聞專區說明,此次修法以「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應回收廢棄物的範圍從一般廢棄物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同時須完成後續環境復原。
中央社報導指出,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設備退役後產生的廢棄物,過去欠缺專屬的回收清理機制,修法後將其正式納管,要求相關業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驗證制度。環境部同時統一整合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取代過去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辦法。
罰則加重至7年徒刑,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
聯合新聞網報導,修法大幅提高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刑責,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棄置地點屬於生態或環境敏感地區,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或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後續可裝設、利用監視攝錄系統,並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手段強化取締。
CSRone 永續智庫報導補充,修法也強化不法利得的追繳機制,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針對環境復原,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新增規定讓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須負連帶責任,確保污染場址清理復原工作能夠完成。
兩年緩衝期銜接百項子法,與資源循環推動法互為表裡
由於修法牽動既有管理制度與業者運作方式的重大變革,環境資訊中心報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考量法案涉及廣泛的產品與產業範圍,預計將訂修超過百項子法,包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因此本次修法編列2年緩衝期,自公布後2年施行,讓產業有時間調整銜接。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與6月17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6451號令公布、全文修正為7章52條的《資源循環推動法》(原《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互為表裡:前者聚焦廢棄物流向管控與環境正義的「管末」防線,後者則從產品設計、生產到消費的「源頭」推動循環經濟,兩法合稱「循環雙法」,共同構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後續推動台灣資源循環治理的法制基礎。
參考來源
-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總統令查詢)(中華民國總統府)
- 總統公布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修正條文(環境部)
-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三讀通過 健全資源循環管理 強化環境正義防線(環境部新聞專區)
- 立院三讀修正廢棄物清理法 非法棄置最重關7年、納管再生能源設備(中央社 CNA)
- 廢棄物清理法三讀 非法棄置最高關七年、重罰1,500萬元(聯合新聞網)
-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三讀通過!太陽能板等新興廢棄物納管、非法棄置最重判7年(CSRone 永續智庫)
- 總統公布《資源循環推動法》 循環署給兩年緩衝 揭未來推動方向(環境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