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 台灣現行食品法規在「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之間存在制度性缺口:「保健食品」無法律定義,是廣告踩雷問題反覆發生的根源
- 食藥署擬設「功能性食品」類別,核心目的是把灰色地帶轉換成有規則可循的空間;方向是邊界的明確化,廣告用詞鬆綁是對新制的誤讀
- 廣告用詞風險分四層:醫療效能宣稱(極高)→ 暗示療效表述(高)→ 功能性表述(需授權)→ 營養內容宣稱(低)
- AI 的最大價值是前置篩選,讓律師只處理有爭議的案例,而非取代法律判斷;兩者是分工關係,不是替代關係
- 合規流程的關鍵是定清楚分工:AI 負責查表型問題、人工複查灰色案例、律師處理新情境和最終判斷
- 保健食品和健康食品有什麼差別?
- 「健康食品」是台灣法律中的正式分類,業者必須向食藥署申請認證並取得小綠人許可證字號,才能在廣告中宣稱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則是市場上廣泛流通的習慣用語,沒有法律定義,本質上仍屬一般食品,廣告不得宣稱療效。兩者看起來只差一個字,但法律地位、廣告規則、違規後果完全不同。
- 廣告違規的罰則是多少?
-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廣告如有一般性虛偽不實或誇張內容(違反第14條第一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違反第14條第二項),依第24條第二項可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業者停播廣告;如未遵從,可連續處罰。刊播媒體業者若配合播出違規廣告,也可能面臨連帶責任。
- 「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現有廣告需要全部重寫嗎?
- 不一定,視現有廣告的用詞性質而定。屬於「暗示療效型」的現有廣告,無論新制通過與否,仍在現行法規的違規範圍內,本來就應該調整。屬於「功能性表述型」的廣告,新制通過後要視具體的新規則決定是否仍需修改。建議在新制正式公告後,諮詢熟悉台灣食品法規的律師,重新評估現有廣告庫。
很多品牌主在面對保健食品廣告合規問題時,第一個反應是「整理一份不能用的詞彙清單」。這個方向沒有錯,但如果只做到這一步,很容易解錯題。
真正讓廣告合規難以執行的,根本原因在於台灣現行的食品法規分類結構本身有一個制度性缺口。在這個缺口裡,沒有明確的廣告用詞規則,業者能做的只有憑經驗自我審查、或把每一句文案都送律師審稿,兩個選項都有明顯的成本問題。
食藥署擬設「功能性食品」類別,就是在試圖填補這個缺口。但要理解這個新制度的意義,要先把問題定義清楚:它要解決的重點在邊界問題,不在懲罰力度;它要做的是把灰色地帶轉換成有規則可循的空間。
以下從現行分類結構出發,依序拆解:問題出在哪裡、新制度要解決什麼、廣告用詞的具體邊界怎麼看、AI 能插手的部分在哪裡,以及律師審查的不可取代性在哪裡。

一、三層分類結構:廣告規則為什麼讓業者困惑
問題的根源在台灣食品法規本身的三層架構:中間那層至今缺乏明確的廣告規則。「保健食品」這個名詞在市場廣泛流通十幾年,卻始終沒有法律定義,業者長期在不確定的邊界上運作。
要搞清楚廣告合規問題,要先拆清楚現行的分類邏輯。台灣食品法規中,涉及健康功效宣稱的產品,大致落在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一般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般食品不得宣稱療效,也不得暗示具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效果。可以說的是營養成分(如「含維生素 C」「富含鈣質」),但涉及健康功效的描述,在法律上屬於違規範疇。這個規範看起來清楚,但實際執行上,「涉及療效」的邊界很難精確判定。
第二層是「健康食品」,也就是俗稱的小綠人標章產品。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業者必須向食藥署申請認證,提交科學實驗數據,通過審查後取得許可證字號,才能在廣告中依核准範圍宣稱保健功效。這條路成本高、流程長,申請時間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目前市場上通過認證的產品數量有限。
問題出在第三層,也就是大量使用「保健食品」字樣進行行銷的產品。「保健食品」這個詞在台灣法律裡沒有定義。這類產品既不是健康食品,也沒有特別的廣告規範,本質上仍屬一般食品,卻因為名稱本身帶有保健意涵,在廣告上長期游走在法規灰色地帶。
業者面臨的困境因此很具體:消費者期待看到健康功效的描述,市場競爭壓力也推著品牌主往功效表述靠,但法律對一般食品廣告的限制嚴格,寫得具體一點就可能違規;如果要走合法宣稱路線,就必須申請健康食品認證,成本和時間對中小品牌都是很高的門檻。這個結構性落差,才是廣告用詞踩雷問題不斷重複發生的根源。
2024 年一項針對台灣市售功能性食品標示的研究指出,超過半數聲稱具有健康效益的產品,並未對其健康效果提供具體說明,反映出市場上對「健康宣稱」的使用缺乏一致標準。
Liu CC 等人 2024 年於《Frontiers in Public Health》發表的研究,分析台灣市售 160 件功能性食品包裝後指出:超過半數聲稱具有健康效益的產品,未提供健康效果的具體說明;針對老齡族群的產品尤其傾向使用健康相關術語,而非具體的功能描述,顯示廣告宣稱與實際功能說明之間存在明顯落差。
二、食藥署擬設「功能性食品」類別:新制要解決什麼問題
新設「功能性食品」類別的核心目的,是在現有「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之間建立一個中間軌道,讓業者能在不需要完整健康食品認證的前提下,以規範化的廣告用詞宣稱特定功能。
從制度設計邏輯看,功能性食品新制的核心是邊界問題:方向是讓規則更清楚,讓廣告自由度擴大是對這個制度的誤讀。
現行架構下,業者要合法宣稱健康功效幾乎只有一條路:走健康食品認證。但認證門檻高、審查期長,對中小品牌而言成本壓力大;許多具有合理功能實證的產品,因為無力走完整認證流程,只能在廣告上自我把關,反而可能更不一致、更不透明。
功能性食品新制若能落地,預期的改變包括幾個面向。首先,清楚定義這個類別的廣告邊界,讓業者知道哪些功能宣稱在「功能性食品」框架下是被允許的。這是目前市場最需要的東西:更清楚的規則,遠比更嚴的罰則更能改善廣告生態。其次,新制可能設立低於健康食品認證的門檻要求,讓更多具備合理科學依據的產品,能夠合法使用功能性描述,降低業者的合規成本。第三,讓食藥署的執法有更清楚的法律依據。目前針對「保健食品」廣告的執法,援引的是健康食品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條文,定性上比較複雜;新類別若有明確規範,執法和申訴都會更有準據。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這個方向並不陌生。日本早在 1991 年就建立了「特定保健用食品」(FOSHU)制度,允許有科學依據的食品在審核後宣稱特定保健功效,並在 2015 年進一步新增「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讓業者在向消費者廳申報後即可宣稱功效。台灣的功能性食品新制,走的是類似的思路:在認證制度之外,提供一個合規成本較低的功能宣稱路徑。
要特別說清楚的是:功能性食品新制不是廣告用詞的「鬆綁」。方向是「明確化」,把過去模糊的灰色地帶轉換成有規則可循的空間,同時也讓原本打擦邊球的宣稱更難遁形。業者不能把新制解讀為「廣告自由度擴大」,而要理解為「規範邊界更清楚、執法依據也更明確」。
三、廣告用詞的具體邊界:哪些表述走在法規邊界上
**風險最高的是明確的醫療效能宣稱,其次是「暗示療效型表述」。**後者更難判斷,因為它通常不直接說「治療」,改以暗示語氣傳達相似效果,讓消費者自行推導。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但這條規定本身需要解讀:什麼是「涉及醫療效能」?實務上,判斷邏輯大致分幾個層次。
最直接的違規是明確的疾病治療宣稱,例如「治療高血壓」「改善糖尿病症狀」「消滅癌細胞」。這一類幾乎沒有爭議,是明確的禁止範圍,一旦出現在廣告中,違規認定通常不需要太多討論。
第二類是暗示療效的表述,這裡才是大多數業者踩雷的地方。像是「有效降壓」「防癌」「強化免疫力,讓疾病不上門」這類描述,沒有直接說「治療」,但從消費者的理解角度,很容易形成對疾病治療效果的預期,屬於高風險用詞。這一類的判斷涉及「消費者合理解讀」的標準,邊界比較模糊,在新制度落地前,爭議空間也更大。
第三類是功能性表述,如「幫助維持正常血壓」「有助維持消化道機能」「促進鈣質吸收」。這一類在健康食品認證框架下,是取得相應許可後可以使用的表述;在功能性食品新制下,未來可能有部分可以使用,但前提是要符合新制的分類要求。
第四類是營養內容宣稱,如「含豐富鈣質」「富含維生素 D」「每份含 200mg Omega-3」。只要數字正確、不附加療效宣稱,這一類通常是相對安全的表述方式。
| 用詞類型 | 範例 | 風險等級 | 說明 |
|---|---|---|---|
| 醫療效能宣稱 | 「治療高血壓」「改善糖尿病」 | 極高 | 明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依第24條第二項可處新台幣40萬至200萬元罰鍰 |
| 暗示療效表述 | 「有效降壓」「防癌」「抵抗病毒」 | 高 | 未直接說「治療」但形成疾病治療預期,爭議多、執法風險高 |
| 功能性表述 | 「幫助維持正常血壓」「有助消化道機能」 | 中(需授權) | 健康食品認證後可用;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部分可能開放 |
| 營養內容宣稱 | 「含豐富鈣質」「每份含 200mg Omega-3」 | 低 | 只陳述成分、不附加療效,通常是安全的表述方式 |
值得特別說的是:同樣是「降血壓」三個字,放在不同脈絡下,風險等級完全不同。「有效降血壓」和「幫助維持正常血壓」,消費者未必能分辨差異,但在法規判斷上差距相當大。這也是廣告文案合規很難光靠一份詞彙清單解決的原因:脈絡、語氣、整體訊息傳達方式,都在法規評估的範圍內。
四、AI 能做的事:廣告文案的前置篩選
**AI 適合擔任廣告文案的「第一道篩選器」,快速標記高風險詞彙和可疑表述,但不適合作為合規判斷的最後一道關卡。**這個區別很重要,搞清楚之前,AI 很容易被高估或低估。
廣告合規判斷有兩種性質的問題:「規則查表型」和「情境判斷型」。AI 在這兩類問題上的表現差距很大。
規則查表型問題是 AI 最擅長的範圍。有一份明確的禁用詞彙清單,AI 掃描比人工更快,也更不容易遺漏。加上一些正則規則,例如「疾病名稱 + 改善/治療/根治等動詞的組合」,可以覆蓋大多數常見的明顯違規表述。對品牌主而言,一個配置良好的 AI 篩選系統,能在文案送出前攔截掉相當比例的常見違規用詞,大幅降低第一道篩選的人力成本。
AI 在合規流程中可以做的事包括:
- 關鍵詞標記:自動標記包含高風險詞彙的句子,附上對應的風險等級
- 版本比較:在修改前後版本之間比對,確認修改方向是否降低了違規風險
- 分類初篩:根據文案整體內容,初步判斷是「可能安全」「需要確認」還是「高度可疑」
- 合規文件留存:記錄每個版本的文案通過了哪些自動審查步驟,保存留存備查
但情境判斷型問題的難度就不同了。「有效降血壓」和「幫助維持正常血壓」,詞彙本身差異很小,但法規評估結果差距很大。新的廣告創意表達、比喻手法、消費者語境的理解,這些都需要有法規背景的人判斷,語言模型的詞彙庫覆蓋不了所有情況,也沒有法律責任意識。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是法規的動態性。功能性食品新制一旦通過,原有的判斷標準會調整;過渡期的邊界要怎麼劃,既沒有歷史案例、也沒有訓練數據,任何 AI 系統都需要人工更新才能跟上。法規有重大變動的時期,AI 判斷的風險反而比平時更高,因為系統的詞彙庫可能仍停留在舊規則上。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明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同法第24條規定,違規廣告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業者停播廣告;如未遵從,罰鍰金額可連續累加,等同違規廣告持續播放期間無上限的累罰風險。
AI 在合規流程中的最大價值,是「讓律師把時間用在值得判斷的地方」。如果每一句文案都要送律師,時間和費用都撐不住;如果 AI 先過濾掉明顯問題,律師只需要審查 AI 標記為「需要確認」的部分,整體效率才能真正提升。這個分工邏輯,比「交給 AI 還是交給律師」的二元問法更有實際意義。
五、律師審查的角色:判斷力不能外包給系統
不是每一個版本都需要律師,但有幾個關鍵節點省不了律師判斷:新廣告概念首次上線前、法規有重大更新後,以及 AI 系統標記為「不確定」的所有案例。
律師在廣告合規中的核心價值,體現在三件不能被系統取代的能力上。
第一是新法規解讀。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第一批廣告案例要怎麼處理,沒有任何 AI 系統有準確的歷史依據,因為這個制度是新的。律師必須基於法規的立法精神、執法機關的態度以及類似案例,給出實務建議。這個能力需要法律訓練與持續的法規追蹤,不是語言模型的強項。
第二是邊界案例的最終判斷。AI 把文案分成「安全」「可疑」「高風險」三類,但「可疑」那一類需要有人做最終決定。律師是唯一能對這個決定負責的角色,也就是在必要時解釋判斷依據、承擔法律諮詢責任的那個人。
第三是商業情境判斷。一個廣告文案不只是一句話,它有媒體投放的情境(電視廣告、社群貼文、藥妝店 POP 的合規要求可能不同)、受眾特徵(針對老年人的廣告通常受到更嚴格審視)、整體訊息脈絡(即使每一句話單獨看沒問題,組合起來可能還是違規)。這些判斷需要整合情境,不是單純的文字掃描可以處理的範圍。
「文案都交給律師審查」這個做法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如果沒有前置的篩選機制,律師很快就會成為流程瓶頸。大型品牌每個月可能產出數百個版本的廣告素材,律師無法全部細審,強行要求每版都送審,反而可能讓律師的審查流於形式。比較合理的設計是:AI 篩選→人工複查→律師只看標記案例,這個分工才能讓法律審查的品質維持在應有的水準。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面向是律師與業者之間的知識轉移。與其把每次審查當作一次性服務,更有效率的做法是讓律師協助業者建立內部的合規詞彙庫和判斷標準,讓前端的創意人員在撰寫文案時就能初步自我篩選,而不是等到文案完成後才去驗錯。這個過程需要律師花時間解釋法規邏輯,不是工具系統能替代的工作。
六、建立內部廣告合規審查流程
合規流程的關鍵在於分工:每個環節誰負責、什麼條件下要升級到律師判斷,這些要先定清楚。分工沒定好,工具裝再多也會在細節處失效。
以下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架構,從問題定義到流程設計依序展開:
可執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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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產品的法律分類:先釐清產品在現行法規下是「一般食品」還是「健康食品」,後續的廣告邊界完全不同。若是一般食品,也要確認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產品是否符合新類別的進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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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層詞彙清單:根據產品分類,整理「禁用詞彙」「需審查詞彙」「安全詞彙」三欄。禁用詞彙要有對應法規條文依據;「需審查」一欄尤其重要,把所有灰色地帶統一收進來,不要讓創意人員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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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 AI 篩選規則並定期校準:把詞彙清單導入自動掃描系統,並加入情境規則(例如:疾病名稱 + 任何改善/增強動詞組合 = 觸發審查)。定期檢視誤報率(過度標記)和漏報率(實際違規沒被抓到),兩者都要維持在合理範圍,否則會影響實際執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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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清楚升級律師的觸發條件:重點在明確哪些類型的案例一定要律師判斷,把 AI 標記的全部送審並不是合理做法。常見觸發條件包括:新廣告概念首次使用、文案涉及具體疾病名稱、宣稱有科學實驗數據支持、投放媒體是電視或醫療相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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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規文件留存機制:每個廣告版本的審查記錄,包括誰審、哪天、哪一版,要完整保存。若遭主管機關查核,審查文件能夠重現整個評估過程,是最重要的保護機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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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更新時重新校準整套清單: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整套詞彙清單都需要重審。法規更新是合規流程最容易失效的節點,建議設定固定的檢視週期,而不是等到違規事件發生才回頭處理。
重點摘要
- 台灣現行食品法規在「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之間存在制度性缺口:「保健食品」無法律定義,是廣告踩雷問題反覆發生的根源
- 食藥署擬設「功能性食品」類別,核心目的是把灰色地帶轉換成有規則可循的空間;方向是邊界的明確化,廣告用詞鬆綁是對新制的誤讀
- 廣告用詞風險分四層:醫療效能宣稱(極高)→ 暗示療效表述(高)→ 功能性表述(需授權)→ 營養內容宣稱(低)
- AI 的最大價值是前置篩選,讓律師只處理有爭議的案例,而非取代法律判斷;兩者是分工關係,不是替代關係
- 合規流程的關鍵是定清楚分工:AI 負責查表型問題、人工複查灰色案例、律師處理新情境和最終判斷
保健食品和健康食品有什麼差別?
「健康食品」是台灣法律中的正式分類,業者必須向食藥署申請認證並取得小綠人許可證字號,才能在廣告中宣稱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則是市場上廣泛流通的習慣用語,沒有法律定義,本質上仍屬一般食品,廣告不得宣稱療效。兩者看起來只差一個字,但法律地位、廣告規則、違規後果完全不同。
廣告違規的罰則是多少?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廣告如有一般性虛偽不實或誇張內容(違反第14條第一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違反第14條第二項),依第24條第二項可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業者停播廣告;如未遵從,可連續處罰。刊播媒體業者若配合播出違規廣告,也可能面臨連帶責任。
「功能性食品」新制通過後,現有廣告需要全部重寫嗎?
不一定,視現有廣告的用詞性質而定。屬於「暗示療效型」的現有廣告,無論新制通過與否,仍在現行法規的違規範圍內,本來就應該調整。屬於「功能性表述型」的廣告,新制通過後要視具體的新規則決定是否仍需修改。建議在新制正式公告後,諮詢熟悉台灣食品法規的律師,重新評估現有廣告庫。
AI 可以自動判斷廣告文案是否合規嗎?
AI 能快速標記高風險詞彙,是很好的第一道篩選工具,但目前還無法取代人工的情境判斷和律師的法律解讀。特別是法規有重大更新時,AI 系統的詞彙庫如果沒有同步更新,反而可能給出過時的判斷。AI 輔助加律師把關的分工模式,比完全依賴任何單一方式都更穩固。
功能性食品新制目前進展到哪個階段?
食藥署正在研議新增「功能性食品」類別,具體的法規草案和施行時程尚未正式公告。建議業者持續追蹤食藥署官方公告,並在新制正式通過後,儘早諮詢熟悉台灣食品法規的律師或合規顧問,確認現有廣告是否需要調整、以及是否符合新類別的申請要求。
